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勤勉盡責。這是公務員行使權力、履行公職最基本的要求。但在實踐中,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依法原則,行使權力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有的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也有的徇私情、私利,故意違違背事實和法律,濫用職權,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這些都是瀆職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從儀隴縣院查處的瀆職犯罪案件來看,多數是由于“不在行”而不作為、亂作為,最終導致違法犯罪。瀆職違法犯罪不僅侵害人身權、財產權,而且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已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和諧的音符。針對相當一部分干部群眾特別是行政執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依法行政能力不強的情況,特撰寫此文,希望大家對瀆職犯罪有所了解,有所防范。
一、瀆職犯罪的認識誤區
對貪污賄賂犯罪,現在可謂家喻戶曉,但對瀆職犯罪,人們卻知之甚少。儀隴縣院在辦案中深深地感到人們對于瀆職犯罪的認識存在很大的誤區,常常是“不把違法當違法,不把犯罪當犯罪”,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沒收一分錢、沒吃一頓飯、沒抽一根煙,哪怕損失再大,只要錢不進個人腰包不算犯罪”;其二,“為公家做事不算犯罪”,所作所為屬工作份內,造成損失也頂多是“好心辦壞事”;其三,“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改革年代需要“開拓創新、與時俱進”,既如此,失誤便在所難免,造成損失就算是“交了學費”;其四,“集體研究無責任”,或者“領導決定無責任”,損失雖然造成,但經集體研究或領導拍板,故個人談不上犯罪。其五,“法不責眾”,造成損失的又不止某人一個,別人能做某人也能做,怎算得上是犯罪?這些理由都不符合法治精神。其實瀆職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非常嚴重,單從數額上看也未必比貪污受賄犯罪低,甚至往往更為巨大。
二、瀆職犯罪的社會危害
瀆職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有關瀆職罪規定有23個條文,33種罪名。瀆職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職務的公正性、廉潔性和勤勉性),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二是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損害。三是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人民賦予的權利,輕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重則阻礙和破壞市場經濟的發展。四是嚴重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金錢的損失再大,畢竟還可以計算,但給黨的形象和威信,給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造成的損害卻是難以計算和估量的。
三、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
與貪污賄賂犯罪一樣,瀆職者玩忽職守、濫用權力,不僅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損失和傷害,而且也是誘發社會不和諧的因素之一。如何預防筆者認為,必須要五管齊下: 一是強化思想教育,增強自律意識。一個執法人員要想實施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嚴密的監督的機制和嚴懲措施都是蒼白無力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首先來源于執法人員本身價值觀念的質變,“物必自腐后生蟲”。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執法人員進行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執法人的自律意識。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劑,也是預防瀆職犯罪的根本措施,每個執法人員要嚴于律已,清心寡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切不可輕小節,而忘乎所以,每個人犯罪都是從少到多,從小到大,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每一個職務行為,不是給群眾帶來益處,就會令群眾利益受損,如果違反勤政、正當、廉明的要求,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社會利益、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及政府的形象和信譽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每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要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只有正確使用自已手中的權力,不越權不失職,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全心全意為服務對象服務,做依法、公正執法的楷模,才能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認真履行職責而違法犯罪。二是強化教育培訓,增強執法能力。首先是要加強對本部門所執行的法律法規的學習,通過多種形式的業務學習和培訓,熟練掌握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業務,熟悉本行業務,對本部門所執行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做到弄懂、學通、會用,精益求精。其次是要結合普法教育,堅持所執法的相鄰法規的學習,優化法律知識結構。如國土資源部門的執法人員不僅要學習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政策,還要學習防洪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工商法、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規政策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僅要學習有關食品、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還要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工商行政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第三是實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法律考試準入制。實行司法考試已經多年,對于提高法官、檢察官的素質無疑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實行行政執法人員任前法律考試準入制,對于減少執法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同樣也是非常必要。三是強化權力監督,完善執法責任。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權力濫用的辦法就是用權力約束權力,權力不受約束,必然產生腐敗。因此,必須改變司法、行政執法部門內外部監督不力問題。筆者認為,一是規范并完善監督制度。盡快出臺監督法,用國家基本法的形式對監督的原則、內容、程序方式及違法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使監督者有法可依,對被監督者監督到位。二是擴大人民群眾、社會力量等監督途徑。防止瀆職侵權,推進公正執法。實踐證明,群眾舉報是查處瀆職侵權案件的重要來源,人民群眾的監督是防止瀆職侵權的重要力量。因此,必須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與瀆職侵權作斗爭中的重要作用。三是重視輿論監督作用。發揮輿論對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通過披露、譴責執法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結果,公開人民群眾的批評和建議等方式,達到防治權力異化,保障執法部門的依法執法的目的。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主要是要貫徹好兩項制度:一是國家賠償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害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依法進行賠償。在賠償的同時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賠償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予以處理。二是錯案追究制度。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結合自身改革,完善錯案追究制,用制度化的規范約束執法人員的職務行為。四是強化政務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公開是監督的前提和基礎,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政務公開,既要對內公開,又要對外公開,使二者上下銜接,內外呼應,促使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者依法執政。一是堅持對內公開。針對本單位的行業特點,公開每個職位的職責、職權,公開容易出現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公開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公開重點崗位、重點人員的執法情況,公開本單位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公開社會的反饋意見等等,只要不涉及到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都應讓本單位人員及時了解部門工作情況,讓內部人員之間及時提醒,相互監督,有錯早改,有漏早補,有利于遏制行政執法的秘密化、特殊化。二是堅持對外公開。主要是做到“五個公開”:一是公開行政執法單位職責,公開執法流程,讓群眾了解,心中有數,知道執法者在程序上是否違法;二是公開法律限定的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讓群眾明白哪些是要受處罰的;三是公開收費、罰款標準,特別是罰款的標準要與執法對象見面,讓群眾明白自己應承擔的經濟義務,并對執法對象實行告知制度,如執法對象的權利、義務;四是公開罰款的繳納情況,對未繳納的起到一個敦促作用,同時便于群眾了解執法是否公平、公正;五是公開本單位的舉報、投訴電話,方便群眾監督。從近幾年的辦案及調查情況來看,公開政務能有效促進依法行政,防范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優化行政執法環境。五是加大打擊力度,震懾違法犯罪。瀆職侵權案件查處難,打擊力度不夠,也是瀆職犯罪有所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反偵查能力強,作案隱蔽,加之他們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權力,導致獲取案件線索難、取證難。同時,這類嫌疑人關系網厚實,交際廣泛,辦案阻力大。加大打擊力度,就要對瀆職侵權犯罪調查與處理并重,有關部門不僅對本部門發生的瀆職違法行為加強查處,而且當發現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清案件;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形成合力,不僅要注重對直接責任人的追究,而且要加強對發案部門領導責任的追究。同時要加大在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力度,利用多種形式,開展警示教育,營造懲治瀆職犯罪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