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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外出辦案紀律“十不準”規定》的主要內容:不準攜帶配偶、子女、親友等與公務無關的人員隨行外出辦案;不準接受當事人或涉案單位的饋贈、宴請,參加當事人或涉案單位承擔費用的參觀游覽和娛樂活動;不準以任何理由觀光旅游、出入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公共娛樂場所,參與黃、賭、毒活動;不準私自借用涉案單位或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動用暫扣的車輛、手機和其他物品;不準向涉案單位或個人提出與查辦案件無關的其他要求;不準私自或單獨會見涉案人員及其親屬;不準擅自單獨離開辦案駐地;不準泄露工作秘密,在公共場所談論案件及有關工作內容,攜帶案卷及其他文件材料探親訪友;不準濫用專案所制作、簽發的法律文書;不準報銷各種因私發生的任何費用。為監督落實“十不準”規定,該院建立了外出辦案審批制度和廉政監督員全程報告備查制度。凡外出辦案的,必須填寫《外出辦案審批表》,對到縣外辦案3日以上的,經審批報檢察長同意后,交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對3人以上到縣外辦案3日以上的,在所在支部建立流動黨小組,確定臨時黨小組負責人并兼廉政監督員。廉政監督員在外出辦案期間須每24小時向部門負責人和經檢組匯報執行辦案紀律“十不準”等廉政情況。檢察人員外出辦案回院2日內向紀檢組書面匯報,填報《外出辦案情況報告表》,存入個人廉政檔案備查。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監督暫行辦法》主要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的監督。一是明確了監督主體。該《辦法》明確規定在院內選任3-5名規范執法和辦案安全兼職監察員,協同紀檢監察部門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監督檢查;二是明確了監督內容。主要針對辦案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遵守檢察紀律和辦案安全情況、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情況、檢察長交辦的有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三是明確了監督方式。通過采取現場監督、參與專項檢查和案件回訪等三種方式不定期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事中、事后監督;四是賦予了相應職權。該《規定》明確賦予規范執法和辦案安全兼職監察員,在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進行監督中,擁有調閱案件材料、要求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責令停止違法違紀行為、建議暫停職務或更換執法人員的權限。五是強化了處理力度。該《辦法》進一步加大了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力度,對執法不規范的,及時提出書面建議;對輕微違紀的,對其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據查清的違紀事實,按《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予以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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