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鄭赫南) “建議禁止藥品做廣告。”今天上午,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陳蔚文等提出建議。
委員們關注的,是草案新增的這一內容: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藥品虛假廣告理應嚴厲打擊,一些非處方藥的廣告宣傳,雖然是合法廣告,在現實中卻很容易誤導消費者。”任茂東建議:“禁止藥品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做法。”
陳蔚文認為,如果藥品廣告的信息和其說明書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其宣傳就是虛假廣告;有些非處方的藥品必須有藥師資格證的人才可發放,用廣告信息引導病人買藥很容易帶來損害。
“在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藥品是不讓做廣告的。因為藥品有很多使用限制,一般老百姓掌握不了。但是,我國許多藥廠都在媒體上做廣告,依據廣告法,工商部門是執法主體,但工商部門能管電視臺和電臺嗎?”王隴德委員認為,草案這一條文中僅寫了“經營者、發布者”不夠明確。
針對該條文,莫文秀委員表示,“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可能帶來“等內”或“等外”的理解歧義,不便于司法實務操作,建議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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