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瀆職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別罪名的法條適用。
據介紹,刑法分則第九章在規定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兩個瀆職犯罪的一般罪名之外,還結合特殊主體、特殊領域等規定了35個瀆職犯罪的特別罪名。實踐中,對于符合一般罪名規定的瀆職行為,能否適用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存在意見分歧。《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同時,為防止重罪輕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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