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2年10月28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報道稱,在用戶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因未按時還款,常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節目中提及案例顯示,用戶在2007年辦理信用卡,2012年透支11萬元需還44萬元。
【事件影響】
在媒體推動下,面對專家學者和公眾持續對信用卡全額罰息及高額滯納金的質疑,11月下旬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華夏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等7家銀行已逐步推行容差還款,信用卡欠款10元以下不再罰息。
【各方觀點】
“全額罰息”并非符合國際慣例
首先,從法理上講這種法律淵源意義上的國際慣例,應指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習慣。報道中“有銀行表示符合國際慣例”,此處所說“國際慣例”則指的是國際上通行的商業慣例,故此,其與作為法律淵源的國際慣例不是同一概念,在國內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其次,銀監會的有關“全額罰息”的規定與其上位法——商業銀行法相沖突,根據立法法第87條第2款“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被撤銷。
另外,該國際慣例同時也明顯違反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確定的平等公平原則。
——2012年11月14日《檢察日報》(作者:邱寶昌)
不合理做法貶損銀行業整體形象
理由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已還借款沒違約,沒義務承擔責任,銀行對持卡人采取“全額罰息”的態度明顯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銀監會應加大整治力度:中國銀監會是廣大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神。作為治本之策,中國銀監會應當加大整治力度,切實維護銀行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
建設誠信市場必須早日根除它:鑒于“全額罰息”的“霸王條款”具有行業性與普遍性的特點,鑒于該條款已經嚴重貶損了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社會形象,建議中國銀行業協會早日把“全額罰息”條款掃入歷史的垃圾堆。
——2012年11月21日《檢察日報》(作者:劉俊海)
為何工行可以取消“全額罰息”
一般認為,依據國際慣例或者商事慣例做出的條款就不是霸王條款范疇。的確,我國的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制度是歐美國家的“舶來品”,但是,我們在引進這一制度的同時,沒有將國外征信制度一并引入,國內信用體系主要由銀行和客戶來支撐,信用基礎薄弱,單純依靠高額罰金約束客戶的辦法并不科學。所以,當一個所謂的國際慣例被強行植入尚未建立完善征信體系的社會之時,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和不科學的。
正因為如此,工商銀行早在2009年就廢止了全額罰息制度,適用更為人性化和更適合國情的“可變罰息”。這種方式雖然贏得了廣泛贊譽,但是卻未能吸引更多的商業銀行跟隨。究其原因——在于銀行通過全額罰息制度可以額外獲利。對此,我國用以約束商業銀行不當獲利的法律尚未具體化,希望可以在未來的修法中得以完善。
——2012年12月17日《新京報》(作者:朱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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