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早已進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有益探索。2000年12月,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出《關于在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到2007 年4 月,在地方,有12個省、直轄市和16個較大的市制定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家2000年頒布實施《立法法》、2003年的《行政許可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共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都對政府信息的公開作了規定,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已經初步建構了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要求:“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可不予公開的以外,應一律向社會公開,允許公眾查閱,行政機關應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2006年1月,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制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和說明稿,上報國務院;2006年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納入了國務院一類立法計劃。
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5日國務院第492號令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8年5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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