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不但要公開辦事程序與結果,還要公開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條例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意志和法律的權威性。
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與好評。盡管還沒有公布最后文本,可以預見,條例實施以后會給我們近年來大力推進的公開工作帶來多方面的深刻變化:
首先,就性質而言,盡管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都在推動各種形式的政務公開工作,但許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單方面的承諾階段,甚至在少數地方被當作某種恩賜。因此,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想公開多少就公開多少,老百姓沒有辦法,也沒地方說理。條例的制定,將把信息公開從單方面的恩賜變成申請人的權利,公眾有權獲得政府信息。如果政府機關再隨意縮小公開的范圍或者拒絕公開應該公開的信息,公眾可以通過條例規定的渠道尋求救濟。
其次,就范圍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大多是辦事制度公開,有些地方形象地稱之為辦事過程與結果的“兩公開”。條例的制定,將大大地擴大公開的范圍,政府機關不但要公開辦事程序與結果,還要公開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第三,就程序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程序比較簡單,如公告欄、便民卡、記者招待會等,并且只有主動公開一種形式。條例規定的程序將更為多樣和嚴格,既有主動公開又有依申請公開,既有法定公開形式,又有非法定公開形式。尤其是將實行依申請公開的引入,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和創新。
第四,就救濟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一般都沒有法定救濟途徑,只能采用傳統的反映意見或申訴的方式,結果充滿不確定性。條例將提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途徑,以通過獨立審查有效地解決爭議,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公開信息。
第五,就配套制度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相對比較簡單,要求并不是太高。相比之下,條例將對配套制度要求更高。為實施條例,政府機關應當準備政府信息目錄和公開辦事指南,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在辦公地點提供查閱條件,必須在時限內作出答復,應當建立違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可以說,條例的實施,將對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提出全面的要求。在國際社會,政府信息資源已經被界定為一項戰略性資源。相反,在我們國家,對于政府信息資源的重要性長期認識不足,采用的也是粗放的管理方式,以至于我們在政府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共享、保護、公開等方面,都面臨諸多問題。條例的實施,實際上是打開了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末端環節,必然會產生倒逼效應,促使政府機關完善整個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實際上,就政府信息資源利用、基礎數據庫建設、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共享、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相關規定。條例的實施,必然會加速這一進程。
第六,就法律地位而言,原先的政務公開大多是靠文件推動,法律效力不明或者效力等級低,一旦遇到上位法就容易產生沖突。條例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說是目前公開領域效力層級最高的法律依據,體現了國家意志和法律的權威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國家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著有《政府監管與行政法》、《現實主義法律運動與中國法制改革》、《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等著作。
《人民日報》 ( 2007-02-14 第1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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