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籍社會學家茲納涅茨基把知識人的社會角色分成了四類:首先是技術顧問,包括技術專家與技術領導者;其次是圣哲,主要是為他們的團體、教派、階層提供知識上的證明;再次是絕對真理的承擔者,主要是學院中的學者,包括神學學者與世俗學者;最后是新知識的創造者,包括事實的尋找者與擅長歸納的理論家。在茲納涅茨基的視野中,“知識”指涉甚廣,“知識人”的范圍也相當寬泛。通過這樣的辨析,茲納涅茨基為我們揭示了知識類型與社會角色之間的關聯。
那么,法律人呢?在公共生活中,法律人承擔著什么樣的社會功能?履行著什么樣的社會角色?
法律人當然可以歸屬于知識人,但是,法律人顯然不能等同于茲納涅茨基筆下的“知識人”。這兩個概念既分享了某些共性,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借用茲納涅茨基的知識社會學分析路徑,我們可以對法律人所承擔的社會角色做一些初步的分類考察。
就像茲納涅茨基的“知識人”一樣,法律人承擔的社會角色首先也是技術專家。特別是那些熟悉具體的法律細節問題的法律人,他們的日常工作,就是為社會和國家提供專業性的法律服務,因而,他們主要是以技術專家的角色呈現在社會公眾面前。譬如,關于公司的治理結構,關于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關于罪與非罪的界限,關于刑事指控與刑事辯護的技巧,關于法律解釋的方法,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是專業性的法律技術問題。在法律人群體中,這種技術專家的充任者主要是法律實踐者與學院中的一些“部門法學者”。法律實踐者人數眾多,他們中的律師,主要是為社會主體(自然人、法人)服務的;他們中的檢察官,主要是為國家服務的——他們是國家聘請的“律師”;他們中的法官,當然要為國家服務,但同時還應當恪守中立的仲裁人的社會角色。此外,在政府系統中,還有專門的法制部門,供職于這種法制部門的法律人,主要是為政府服務的——他們的社會角色主要是“政府的律師”。至于學院中的“部門法學者”,他們一方面是法律專業技術的研究者與傳承者,另一方面,他們也愿意充當法律的實踐者。在這樣一些法律實踐活動中,“部門法學者”的社會角色其實是“高級技術專家”。
在通常情況下,法律人不可能成為“圣哲”,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人充當了既有的社會秩序與政治秩序的辯護者。這一類法律人的主要旨趣,是對現有秩序進行合理化論證。這樣的社會角色讓人聯想到為國家服務的檢察官。但是,這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角色,檢察官為國家服務的方式是處理個案,是以技術專家的角色出現的。但是,現行秩序的辯護者與論證者并非技術專家,而是“正當性”或“合法性”的生產者。這種角色的價值與功能在于:把自然形成的秩序裝進一個自足的理論框架中,從而將自然形成的秩序置于某種理論基礎之上。這樣的社會角色,與多數法律人無關;承擔這種社會角色的法律人,主要是法哲學家。如果要舉出一個負面的典型代表,那么,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的卡爾·施米特,庶幾近之。施米特作為一個憲法學家,所發表的《領袖守護憲法》之類的論著,試圖為當時的德國政治穿上一件還算體面的外衣,體現了他所承擔的作為既存政治秩序的維護者與辯護人的社會角色。至于正面的例子,那就太多了,典型代表如漢代的董仲舒。因為,在漫長的歷史上,每一種新的政治秩序形成之際,都需要這樣的法哲學家予以理論上的闡釋與論證,否則,新的政治秩序就不可能“名正而言順”。
當然,法律人群體中的法哲學家并非都是既存秩序的辯護人。法律人群體中的一些人還履行了另一種重要的社會角色:既有秩序的質疑者與批評者。近現代以來,在法律人群體中,承擔這種社會角色的典型代表前有馬克思,后有昂格爾。縱觀馬克思的一生,雖然不能算是一個純粹的法律人,但是,至少在馬克思的青年時代,他曾把法律作為自己的專業。翻開馬恩全集第一卷,可以看到,里面的大多數論著都是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學論著,體現了馬克思作為質疑者與批判者的角色意識。在當代,以昂格爾為代表的批判法學理論,同樣恪守了質疑與批判的角色意識。批判法學理論的當代精英雖然不可能像馬克思當年那樣尖銳、那樣徹底,更不可能產生像馬克思那樣深遠的社會影響,但是,從馬克思經過法蘭克福學派再到昂格爾的這一條線索,足以代表法律人所承擔的一種重要的社會角色。從人類社會的進程來看,這種旨在質疑、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律人,雖然在數量上并不是很多,但卻是不可缺少的。因為,他們對既有秩序中“有毒有害成分”的批判,可以產生類似于殺毒軟件那樣的功能。如果一套精良的殺毒軟件對于電腦系統的正常運轉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一種旨在清除社會病毒、政治病毒的批判法學,同樣是不可缺少的。
以上分析表明,,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第一,技術專家;第二,既有秩序的辯護者;以及第三,既有秩序的批評者。法律人作為技術專家,主要是社會分工的產物,同時也是商業社會、陌生人社會的必然結果。如果中國社會的商業化、“陌生化”程度進一步加劇,那么,法律人作為技術專家的角色還將進一步凸顯———社會公眾就會像依賴醫生那樣依賴作為技術專家的法律人。相比之下,法律人作為既有秩序的辯護者和批評者,盡管立場不同,但都體現了一種超越于專業技術的公共追求。在西方,這種公共追求主要繼承了知識分子或公共知識分子的旨趣;在中國,這種公共追求主要繼承了“以天下為己任”的士大夫情懷。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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