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自頒布之日起至今已實施三年有余。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各行業用人制度的變更,在用工問題上,出現了種種打政策“擦邊球”的現象。為規范用工行為,使社會對勞動力的回報更為合理、公平,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其目的主要是修改此現行法規中與勞務派遣相關的條款。
由此,同工不同酬、短期臨時工、單位“二等公民”等名詞,或將退出用工舞臺。在工作量、工作內容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福利待遇卻相去甚遠、大相徑庭,這些現象即將通過立法進行規范,并將對違規的用人單位做出明文規定,“處以‘每人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等”。這首先是對用工單位的約束,同時,也為具有勞務派遣身份的人員,送上了一把“尚方寶劍”——之前的“二等公民”身份有口難言,看如今還有哪家用人單位膽敢讓人“出牛馬力、吃豬狗食”?到時將奉上即將執行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伺候。
一直以來,以“臨時工”為代表的職場之上頭頂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等“高帽”的勞務人員,力沒少出、錢沒多掙,“黑鍋”卻沒少背。但凡一個單位出了安全責任事故、玩出了“貓膩”、制造了事端、引發了公憤,往往都是臨時工作人員“挺身而出”。長此以往,“臨時工”成了腦殘和弱智的代言人,真可謂甘苦自知。這種職場上的太極道法縱然是刁鉆油滑之輩一手操控,但是,立法的滯后以及法制手段的缺位也難脫干系。
時常茫然的“臨時工”不能總是一臉無辜。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僅適用于“三性”崗位,即只能出現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類崗位!芭R時性”是以時間為節點,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通過工作性質作為判斷標準,即所在崗位是否在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限定了替代條件:由于用工單位的員工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由此可見,細化、規范化的“臨時工”工作崗位,不僅使得這類從業群體的從業行為更有法可依,更為擺脫從業不軌行為無端推責增加了籌碼。這是一大利好。
同時,對于勞務派遣用工人員來講,此次對《勞動合同法》動刀,其更多的利益保障關鍵在于同工同酬上。由于各種歷史原因,使得諸多用人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導致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目前來看,除了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之外,勞務派遣人員的總量并非是個小數字。占從業人員較大比例的勞務派遣人員這一群體的福利待遇、工資報酬的提升,或能帶來其社會地位和生活水平的提升,進而在某種意義上實現對社會進步的推動。
任何法律條款都不可能窮盡所有情況。伴隨著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力給付大幅度的提升,其隱性的用工問題也應未雨綢繆。比如,目前有些用工單位巧打政策擦邊球、巧立用工名目,濫用勞務派遣的問題業已突出。某些大型國有單位和壟斷行業仗著“財大氣粗”和自身行業改革的關口,當權者“一手遮天”、自制用工“土政策”,“多個蘿卜一個坑”,使得人員臃腫、人浮于事,真正需要的人才進不來,可有可無之人到處見,為行業發展背上了沉重的人員包袱。所以說,完善《勞動合同法》,雖說同工同酬是味猛藥,但為防“摁下葫蘆起來瓢”,有關勞動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方面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等相關事項上,更應規范和約束用工單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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