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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可查閱生效裁判文書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
設立公益訴訟制度 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設立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
解決"當事人反復纏訴、終審不終"問題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
| 檢察機關可向同級法院提再審檢察建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
3種情況可申請再審檢察建議 在3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
| 規定"再審檢察建議"法律監督方式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
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
| 完善和發展了民事證據制度 明確規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種類、證時限制度以及舉證遲延的法律后果、證據簽收制度。新增設了訴前和仲裁前證據保全制度。在鑒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訴法也有改進。同時還完善了證人制度。 |
進一步完善第二審程序 進一步完善第二審程序,充實了第二審程序不開庭的條件,即在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通過修改,使法院在第二審審理之后的處理更加合理。 |
| 再審程序進行修改 如將第一百七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案外第三人申請撤銷裁判的制度 對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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