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概述】
據新華網4月28日報道,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相關案件審理程序的若干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即《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司法解釋)。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這個總共8條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點】
●針對一審法院在初審程序中對死刑緩期執行犯限制減刑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針對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或復核程序中對死刑緩期執行犯限制減刑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后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對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輿情傳播】
4月28日,中新網的報道《最高法發布死緩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規定》、《法制日報》的報道《最高法關于死緩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規定五一施行》,以及新華網的報道《最高法:死刑緩期執行犯可視情節限制減刑》共被轉載30余次。
4月29日,網上相關報道數量急劇上升,共128篇。其中《京華時報》、《北京青年報》等的報道被網媒大量轉載。當日,華龍網就此刊發評論《死緩限減刑 防司法腐敗的閘門前置》,對最高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給予了積極評價。
4月30日,《新京報》報道《重罪死緩犯宣判時可限制減刑》與《南方日報》評論《腐敗重犯也應“限制減刑”》共被網媒轉載29次。五一節過后,相關輿情逐漸歸于沉寂。
網民對此事的關注度頗高,截至5月11日12時,各大門戶網站轉載報道的跟帖情況如下:4月28日,網易共有25,169人參與討論,跟帖1159條;新浪網有6005人參與討論,回復817條;鳳凰網有9911人參與討論,評論345條;4月29日,騰訊網有5353人參與討論,評論299條;搜狐網有評論1703條。
【媒體評論】
死緩限制減刑程序有助預防司法腐敗
華龍網評論《死緩限減刑 防司法腐敗的閘門前置》認為,現實中,常常可以看到重罪判決的庭內庭外博弈焦點,就在于能否留得命在,而一旦留得命在,“死”改“緩”后的“緩”改“有”,“有”改“短”,似乎便有了“打點運作”的空間,以至于以權謀私,以錢買命。法律中體現寬嚴相濟的條款,就有可能被某些司法敗類異化為權力尋租的借口。如此,總會引起相當程度的質疑,不僅嚴重損害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加劇了公眾的安全焦慮。而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在宣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也就是在死緩判決的同時將“減刑沒得商量”單獨列出并宣告,將可能的貓膩后路堵死,其最直接的意義應該有兩個:一是可消除群眾對重犯悍匪出來后再作惡的安全憂慮;二是將“刀下留人”后的通關打點關了閘門,使那些有錢有關系有地位有職務就能使鬼推磨的事情不再發生。
重特大腐敗案件罪犯也應適用“限制減刑”
《南方日報》評論《腐敗重犯也應“限制減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不僅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刑罰的威懾力,減少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一定程度上減少刑罰執行領域的腐敗現象發生。然而不少網友提出,法院對重特大腐敗案件罪犯作出死刑緩期執行判決時,也應當可以根據其犯罪情節等因素,對其決定限制減刑。這一建議值得重視乃至采納。盡管腐敗犯罪行為不存在人身危害性,但是部分重特大腐敗案件涉案金額極其巨大,不少腐敗官員還存在索賄等嚴重犯罪情節,所以社會危害性同樣極其巨大。而這些腐敗罪犯,如果其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之后,通過包括動用原有人脈資源以及行賄等手段不斷獲得減刑,在服刑若干年后就得以出獄,同樣會削弱刑罰的威懾力,從而不利于在更大程度上減少與遏制腐敗。
【網民觀點】
肯定:政策越來越人性化
搜狐社區網友“但偶爾來的哦”:可以看得出來,政策越來越人性化了,這樣是好的,根據罪犯的情節和人身危險性來判斷是否可以減刑,因為只有符合人性的司法體制,才會給我們一個可以觸摸的法治中國。
鳳凰網廣西網友“ale222”:有限制的減刑,即不能隨便減刑,這是司法嚴厲的表現。
引申:“限制減刑”規定也應針對貪腐罪犯
搜狐網廣東省深圳市網友:這個是很有必要的,另外也應當對領導干部貪污受賄瀆職罪也有這樣的規定才好。
鳳凰網海南省網友“aggarm”:貪腐是最危險的,他們才是威脅國家安全、威脅民生、威脅社會治安的罪魁禍首!不許減刑,從貪官開始!
騰訊網淮北市網友“秋風~~~”:這話得反過來聽:就是說貪污受賄等罪,可以無限減刑?
建議:死緩改為終身監禁,不減刑
網易廣東省韶關市網友(IP:59.32.*.*):建議取消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終身監禁,不應該減刑,一方面容易造成腐敗,另一方面也是對法律的不嚴肅,判多少年就要執行夠多少年。
新浪網上海手機用戶:應該學習西方,無期徒刑改為120年有期徒刑,不能減刑!這樣才可以有效震懾那些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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