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訴法第121條規定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但沒有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移送作出規定。隨案移送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將帶來以下問題,需要予以解決:是否允許律師復制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如何認定錄音錄像資料的真實性以及如何有效防止泄密。
筆者認為,首先,謹慎賦予辯方復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權利。對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地位,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反映的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時所作的實況錄音、錄像,應當分別屬于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的實況采集記載,它主要不是用來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是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合法取得,因此其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屬于補助性質的證據資料,具有極強的客觀性和從屬性,從屬于各類筆錄證據;另一方面它在監督辦案人員司法行為上又具有視聽資料的證據作用,對于證明口供是否出于自愿,訊問過程是否存在違法取證行為均是直接證據。筆者認為,律師應當有權復制具有獨立證據資格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對于僅僅證明證據信用、具有從屬證據性質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理應無權復制。
其次,明確同步錄音錄像的展示主體。《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可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在庭審中的展示具有被動性,即只有法庭對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時,才可以提請要求展示同步錄音錄像。考慮到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特殊性,應當細化同步錄音錄像的展示條件和展示主體:在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對訊問活動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被告人翻供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而供述的情況下,公訴人應當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向法庭提出展示同步錄音錄像的申請,法庭審核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可以要求公訴人向被告人方展示相關錄音錄像資料;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駁回。
最后,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展示范圍予以一定限制。理論上看,如果要證明偵查行為的合法規范,最好的做法是全程播放同步錄音錄像。但在現有法律規定下,訊問時間動輒十多個小時,如果全程展示錄音錄像,不僅庭審會變得漫長而低效率,而且可能會侵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個人隱私。筆者認為,應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展示范圍予以一定限制:法庭認為應向被告人一方展示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應在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偵查機關承辦人、公訴人以及承辦法官參加的情形下,由公訴人員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法院指定的場所進行播放;辯護方查看錄音錄像資料后,如果發現存在違法之處,可以申請庭審時出示相關片段,并進行質證;如果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或偵查機關認為不適宜公開出示的,應當轉為不公開舉證、質證,并待該項活動進行完畢后,再恢復公開審理程序;如果訴訟參與人要求節錄出示,偵查機關認為出示該部分不會造成不利影響的,可以公開展示相關錄音錄像資料。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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