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75條確立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指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為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和落實此制度,筆者認為需把握好實質要件和程序設計兩方面。
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實質要件
(一)封存對象。適用主體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齡標準中強調“犯罪時”,說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針對的是在發生犯罪行為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在判決時已年滿18周歲,也不能因此改變進行犯罪記錄封存的決定。
(二)封存條件。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適用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在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時,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判決,但此種情況同樣符合封存條件,應予以封存。
(三)封存內容。封存的內容為“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有兩重含義:一是記載犯罪事實及刑事訴訟過程的載體。二是未成年人發生犯罪事實的信息。除了對其犯罪檔案材料進行嚴格保密,還需要對其曾經發生犯罪、接受刑事判決的事實進行封存保密。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時,不得透露其曾經犯罪這一信息。
(四)封存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效力是該制度得以實現的關鍵,具體如下:1.犯罪記錄限制查詢。犯罪記錄封存并不是將犯罪記錄在司法檔案的記述載體上簡單地予以消滅,而是在適用記錄封存制度的情況下,對于符合封存條件的犯罪記錄,在被查詢時給予否定性回答,即應具體答復為“無犯罪記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披露未成年人曾經的犯罪記錄。2.前科報告義務免除。有關犯罪記錄的檔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機關,本人有拒絕向任何部門、個人陳述的權利,在填寫各種表格時,不再填寫“曾受過刑事處罰”的字樣。犯罪記錄封存的人和普通人一樣依法平等地享有各種權利,免除在求學、就業等階段因曾有犯罪記錄而遭受歧視。3.刑事法律后果不變。犯罪行為引起的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并不因犯罪記錄封存而消滅,犯罪記錄封存并未將行為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從未犯過罪的人。4.封存效力持續原則。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而終結,有關部門在查詢之后,對于原有犯罪記錄仍保持封存狀態,查詢后了解相關情況的單位同時具有了保密的義務。
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程序設計
(一)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修改后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啟動方式近似于自動啟動,即符合“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就應當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沒有其他環節的規定。
1.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的,由檢察機關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程序,向公安機關送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書》,告知公安機關對某案件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對于檢察機關相關業務和檔案管理部門發放《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對于適用封存制度的案卷材料作封存處理。
2.法院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判決的,由法院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程序,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送達《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書》,對案件適用封存制度;向法院相關業務和檔案管理部門發放《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通知書》,對于有關案卷材料作封存處理。
(二)犯罪記錄封存的查詢與審核。
1.查詢主體。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有關單位”的規定稍顯籠統,筆者認為更加明確,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2.審核主體。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刑事司法辦案的各個環節都會留存,封存主體包含了公檢法機關,但如果要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筆者建議,審核主體應為確定唯一的主體,由檢察機關擔任。首先,審核主體需要具備答復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記錄的能力,檢察機關是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機關,知道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處理結果。其次,審核主體唯一才能確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被其他人獲知,保證封存的效力。
3.查詢和審核流程。對未成年人犯罪情況進行查詢,須向具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說明查詢單位、對象、原因、理由等內容,接受審核。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部門對查詢申請依法進行審核,經主管檢察長批準生效;特殊案件呈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由檢委會作出審批意見。
對于被查詢未成年人沒有犯罪記錄,以及被查詢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但是查詢主體不符合法律關于“特殊情況”規定的,應對查詢單位通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告知書》,作出其沒有犯罪行為的答復;對于被查詢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且查詢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應通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告知書》,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同時說明查詢單位應履行的保密義務。
(三)犯罪記錄封存的監督。無救濟則無權利,為了使相關部門切實擔負起保密義務,應依情節的不同,對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查詢單位是否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查詢后對于相關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等進行監督。違反上述具體情況的,檢察機關可采取以下措施:發送檢察建議,制止違規行為;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在一定懲罰期內限制其對其他封存信息的查詢;要求相關單位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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