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校生?是不是在娛樂場所等特殊行業工作?有沒有失學或留守兒童等特殊家庭背景?這些內容都是江蘇省淮安市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關注的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該院將精細化思路引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推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僅健全完善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案件報捕前的社會調查,最大限度反映案件事實全貌,還為提高確無逮捕必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提供了規范化管理的新模本。
辦案質量有較大提升空間
據了解,淮安市檢察院通過分析2009年至2011年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案件發現,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構成上,無業人員占72.85%,學生占15.46%,農民占9.05%;3人以上共同犯罪占61.74%;在所涉的27個罪名中,聚眾斗毆、盜竊、尋釁滋事、搶劫、強奸、故意傷害6個罪名占92.78%。
“顯然,采取精準化的捕前、訴前社會調查機制,有利于區分不同個體差異和情況,全面掌握犯罪心理和主觀惡性差異,防止‘一刀切’辦案。”淮安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月進說。
而另一種現象也引起了淮安市檢察院的反思。近3年來,該院偵監部門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案件中,不批準逮捕率達到了27.44%。而這期間,緩刑適用率高達62.30%。
“這說明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辦案質量在批捕、公訴等辦案環節中,還有大幅提高空間,可以通過采取更為細致的社會調查報告和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維護未成年人權益,促進這個特殊失足群體的心理修復和健康成長。”劉月進說。
多部門介入調查各司其職
刑訴法修改后,淮安市檢察院很快決定在新法施行的過渡期內,在各縣區檢察院全面開展8項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試點,包括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和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法律援助和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分案起訴制度、親情會見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量刑建議制度、輕罪記錄封存制度。
今年7月,淮安市檢察院研發、啟用了未成年人檢察管理系統。依托這一系統,實現對特殊制度執行、試點開展、取得成效等同步錄入監管,建立了全市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案管理平臺。
淮安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周飛介紹,試點的金湖縣人民檢察院還聯合法院、公安、司法、教育等7個部門探索試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報告展示制度,明確了需要詳細調查的個人基本情況、實施犯罪情況、犯罪后情況、判處非監禁刑利弊分析4項具體情況。
試點中,金湖縣檢察院實行了多層次的考察機制。對決定開展社會調查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未檢部門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組成聯席會議進行調查。關工委、教育局負責出具被調查未成年人的教育經歷、人格品行報告,心理咨詢中心負責出具被調查未成年人的心理因素評價報告。
為強化社會調查報告與心理咨詢評估的對接,金湖縣檢察院專門設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詢室”,聘請6名國家一級心理咨詢師參與社會調查,形成評估報告,并由公訴人在庭審中展示,有效提升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專業性。目前,該院新近辦理的12起社會調查中,兩人被決定不予起訴,8人被判處緩刑,兩人被輕刑處理,所有報告建議均被法院采納。
本報淮安(江蘇)9月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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