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32億!
——9.6%!
這是3月5日財政部受國務院委托,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的《關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下稱“預算草案”)中的兩個數字——在2011年中央財政主要支出項目安排中,公共安全支出為1617.32億元,增長9.6%。而2010年,公共安全支出1475.42億元,完成預算的106.1%,比上年增長14.6%。
“中央和地方對政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力度越來越大了!”“一些政法部門為錢辦案的現象已得到有效遏制。”“經費的保障到位有力提升了政法機關的形象。”這是本報記者連日來在兩會上,就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采訪時聽到最多的幾句話。
經費保障水平顯著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地方政法機關的經費多是根據“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分灶吃飯的規定,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由于地域差別和各地經濟發達狀況的差異,中西部地區政法機關經費短缺的問題一度較為突出,隨之而來的為錢辦案的問題時有發生,社會反響很大。
這一現象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關注。2008年年底,以中共中央批準轉發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標志,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啟幕。加強政法經費保障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從2009年起,中央將基層政法機關“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為“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體制。
“這是明顯的進步,更是務實的舉措。”全國人大代表、索通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韓德云此前一直非常關注政法機關的經費保障問題,并為此呼吁了多年。
根據新的保障機制,中西部地區政法機關的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由中央、省級和同級財政按照規定分別承擔,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政法機關的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原則上由同級財政負擔,中央財政予以獎勵性補助。“正是這樣的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規定,使得全國范圍的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水平能夠在較短時間取得了顯著提高。”韓德云說。
“中央財政每年給予湖北的政法經費為14億元,湖北省級財政也配套支出14億元。這樣的保障力度使得湖北的政法機關特別是基層政法機關的經費保障能力大為提高。”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檢察院檢察長敬大力介紹說,在湖北,每名基層檢察干警每年最高可以有2.6萬元的公用經費,基本上滿足了辦公和辦案的需求。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門,極大促進了政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有效解決了為錢辦案的問題。
“皇糧”能吃飽難掩現實問題
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政法機關依靠“皇糧”已基本解決了“吃飽”的問題,然而,僅僅能吃飽“皇糧”無法掩蓋基層政法機關在現實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人口越來越多,案件數量處于激增態勢。對于基層法院來說,人員短缺、編制不足成為新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副巡視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汪夏說,重慶全市法院系統的人員編制還是多年之前核定的,一直沒有增加;現在案件數量比過去增加了很多,一個基層法院法官,一年需要審理200起甚至300起案件。
過去只在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出現的“案多人少”情形,現在在其他地區也開始凸顯出來。
汪夏說,如果只是滿足讓基層司法人員能吃飽“皇糧”,不更好地提高司法人員的待遇,不有效解決司法人員編制短缺的問題,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下,基層優秀司法人員的流失還是難以避免。因此,她建議,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的編制,提高司法人員的待遇。
按規定,湖北基層檢察干警每人每年最高可以有2.6萬元的公用經費。“但這個標準是2006年制定的,已是5年前的事情。這5年中,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就連物價都上漲了許多,這個標準已明顯落后,急需適當提高。”
敬大力還告訴記者,根據現在中央和省級下發的補助范圍,市轄區的基層檢察院不在其中,但實際上有些市轄區基層檢察院的經濟條件并不比那些享受補貼的檢察院好,使得這些檢察院的經費保障問題依舊。
與汪夏代表的看法一樣,敬大力也認為,雖然能夠吃飽“皇糧”,但目前的政法經費保障水平層次仍不高,特別是裝備建設、項目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都面臨經費短缺問題,仍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
步入法治化軌道是最終目標
預算草案指出,2011年將繼續推進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提高基層政法機關裝備水平和辦案能力。這也是解決代表們提出的提高司法人員待遇、解決司法人員短缺、提高經費保障標準等問題,徹底清除受利益驅動辦案現象的必由之路。
正在山西省檢察院掛職副檢察長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曾參與過中央關于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機制的相關調研工作。
按照新的經費保障機制,其首要任務就是明確責任。謝鵬程解釋,“明確責任,就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財政都要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而且規定具體的份額,嚴格執行。”他認為,明確經費保障責任是實現經費保障的前提,固然十分重要,但也伴隨著兩方面問題。
一是明確責任還要細化到位。首先,政法經費分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業務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四類;其次,地區分東、中、西部等四類;再次,經費來源分為中央、省、市和縣四級;最后,分為公、檢、法、司四個部門。這意味著一個基層政法單位的經費預算可能要涉及16種以上因素或者變量,科學地建立這個復雜的指標體系是一項十分艱巨的工作。
二是怎樣落實這些責任。這主要依靠加強預算的剛性和程序性以及對預算執行的監督。
謝鵬程介紹,整個機制中,“分類負擔”的核心,就是科學劃分政法經費項目,根據不同地區各級政法機關的特點,確定各級政府的保障范圍和責任,實行分項目、分區域、分部門的政法經費分類保障政策。同時,如何保障地市級政法機關的經費、建立基層政法機關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都是當務之急。
“就目前而言,這一切都需要有制度性的規定才能解決和保證。繼續推進政法機關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增強保障的制度性,降低主觀性和隨意性,使其步入法治化軌道,這是我國政法經費保障機制的最終目標。”謝鵬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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