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電等擬不累進加價收費
本網北京6月24日訊 記者郭曉宇 “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天上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繼續審議的循環經濟法草案刪去了這一條款。
初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提出,對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一是很難根據每戶家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其用水、電、氣的基數。合理的累進加價幅度也難以確定。二是價格問題比較敏感,特別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對加價的承受能力弱,即使加價幅度不高,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三是目前許多城市已實行用卡購電、購水、購氣的辦法,從技術上很難做到按每戶的不同基數累進加價收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刪去該款規定。
原草案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政府工作時,應當同時報告循環經濟發展工作。”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人大常委會可以依照監督法的規定,采取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對有關法律進行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工作實施監督。對于政府依照憲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政府工作報告的具體內容,不宜在各單行法律中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刪去該款規定。
原草案規定:“報廢機動車船的所有者,必須將所報廢的機動車船交售給回收、拆解機動車船的企業。”“回收后的報廢機動車船必須拆解,禁止重新拼裝使用。”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關于報廢機動車拆解、禁止重新拼裝使用的問題,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規定;草案第三十八條中也規定,報廢機動車船的拆解、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此可不必重復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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