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正義君從網上看到這樣一條新聞,2018年4月15日,廣州47歲女子張萍行至一棟廠房下,被一條從天而降的大狗砸中,導致高位截癱。時隔7個月,狗主人依然成謎。張萍遂將該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該案。
此事件給張萍帶來無妄之災,但該廠房的房東和租戶也表示委屈,自身并非直接侵權方,卻突然面對索賠的要求,內心同樣無奈。那么對于這事,網友們都怎么看呢?
網友評論
其實,關于高空墜物傷人的案例早就有了。
2000年,重慶男子郝躍被一個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了腦袋,搶救了半年才撿回條命來。扔煙灰缸的人一直沒找到,郝躍把事發地樓上的24戶人家都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決,除搬離的2名住戶外,其余22家住戶各賠償郝躍8100余元,共17萬多。這起案子也被稱為“高空墜物第一案”。
18年前,郝躍在該樓下被落下的煙灰缸砸傷
正是因為類似事件時有發生,且又充滿爭議,相關案例也出現在了法律考試的試卷上。在2018年9月的首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中,就有這樣一道題引起了大家的熱烈討(吐)論(槽)↓↓
小趙帶著小錢家的狗到小孫家參加聚會,小趙想把狗放在陽臺上,小孫提醒說狗在陽臺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結果狗果然掉下去了,還砸傷了同樣前來參加小孫家聚會的小李。此時試問:趙、錢、孫誰該負責?
只不過,法考試題中至少能確定“肇事狗”的主人是誰,而在現實中,很多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很難確定具體責任人。那么,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這樣的“無主”高空墜物傷人事件是如何規定的呢?
正義君普法時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具體到這次的“天降大狗砸到人”事件,如果最終也沒能找到狗的主人,那么涉事廠房的所有住戶都有被判賠償的可能(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這個比較難)。另外,還有很多網友在質疑:狗作為活物,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物品”仍存爭議。目前該案還在審理階段,最終如何判決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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