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消息 自2008年6月1日到現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正式實施一年了。律師的執業權利有了哪些方面的變化?該法還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應該如何解決該法在司法實踐中與刑事訴訟法的沖突問題?帶著這些問題新華網法治頻道記者于近日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著名律師劉海先生,以及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資深刑事律師易勝華先生,他們就新律師法在立法層面的重大突破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從刑事律師執業保障的角度進行了探討。
記者問:二位認為律師法修改后,律師的執業權利有了哪些方面的變化?
劉海律師答:我體會最深的就是新律師法關于律師會見權和閱卷權的規定,初步解決了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過程中面臨的三大難題-會見難、閱卷難、辯護難。
首先,新律師法的修改保障了律師會見權的行使。律師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之前律師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每次會見當事人都需要有關部門審批,律師會見權無疑有了更加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其次,新律師法擴大了律師閱卷權的范圍,對律師閱卷的介入時間,也進行了重大調整。律師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復制、摘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相比于之前律師只能對公訴機關向法院有選擇遞交的“主要材料”進行查閱、復制、摘抄,新律師法為律師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履行律師職責、行使辯護權提供了現實的可能。
雖然在實踐過程中,律師的會見權和閱卷權仍然受到一些限制,但新律師法畢竟從立法層面,明確了這兩個權利的行使和范圍。
易勝華律師答:我的感覺是有喜有憂,在一些大城市,修訂后的《律師法》中賦予律師的一些權利落實得相對較好,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的保障力度比《律師法》修訂前有所加大;但在經濟欠發達的中小城市,某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限制律師執業權利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使《律師法》的一些規定形同虛設。某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面對律師的據理力爭,答復是:“《律師法》是你們律師的法律,跟我們無關,我們根據《刑事訴訟法》辦事!睋宜行┑胤降恼ú块T還專門就《律師法》修訂后如何應對召開過聯席會議,下發文件,要求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繼續沿用以往的模式。
在《律師法》剛剛修訂的時候,我就表露過我的擔心,認為某些司法機關不會真正落實法律賦予的律師權利。很遺憾,在部分地區果然存在這樣的問題。這些問題相信以后會得到解決,但目前確實對很多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造成了困擾。
記者問:關于律師法在司法實踐中與刑事訴訟法的沖突問題,二位律師怎么看?
劉海律師答:在刑事法律體系中,刑事訴訟法是律師法有關規定的上位法律,從法律效力來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但是,從法律適用來說,律師法是新法,未經修改的刑訴法是舊法,新法應該優于舊法,這就在司法實踐中提出了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在律師法和刑訴法就同一問題有不同規定時,應該以何者為準據?從效力上說,應該適用上位法-刑事訴訟法;但根據新法優于舊法這一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應該適用律師法。可以說,律師法的修改,在實踐中提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必將催生刑訴法的重大修改,F在作為下位法的律師法率先“走”在了刑訴法前面,而到目前為止,處于上位的刑訴法卻仍然保持原狀,這也造成了在客觀上律師法中有關律師刑事訴訟權利方面的一些規定在實務上無法實現。由于法律的修改應遵循嚴格的程序,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故此律師法和刑訴法的沖突將在刑訴法修改之前的一段時間內存在,也是必然的。但是,律師法的改良和進步,將最終促進刑訴法的修改與完善,也是必然和可預期的。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律師法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國家司法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機組成部分,新律師法的實施,必將繼續在司法實踐和律師實務中產生深遠影響。
易勝華律師答:從形式上看,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在于《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與《律師法》在銜接上出了問題。但我認為更主要的原因還是在于,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定,都沒有對無視律師法的規定,非法限制律師權利的行為做出有力的懲罰性的規定。不僅僅是《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權利無法落實,《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很多權利,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也是大打折扣,規定了很多“土政策”,對律師的閱卷和會見設置重重障礙。尤其是一些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律師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更是嚴重。
記者問:二位認為從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的角度,應該如何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兩部法律的沖突問題?
劉海律師答:在我看來,新律師法某些規定在落實上并不盡如立法原意,律師法與刑訴法法律效力的高低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即使我們把新律師法的規定一字不差地照搬到修改后的刑訴法中,律師的執業權利保障問題也不會得到徹底的解決,畢竟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矛盾是客觀存在的。目前律師面臨的許多難題,并不只是新律師法和刑訴法法律效力高低的問題。律師法關于律師的執業權利規定缺乏相應的落實機制,才是這些難題至今難解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些落實機制,應包括律師法實施細則的出臺,違法限制律師執業權利的懲罰機制的建立等等。這正是下一步我們應該努力推動的方向,只有權利保障機制建立了,律師的執業權利的落實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易勝華律師答:我完全贊同劉律師關于機制建設是律師執業權利根本保障的觀點。要讓律師的權利真正落到實處,那就應當制定相應的權利保障機制和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對于侵害和限制律師執業權利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規定有力的懲處措施。否則,即使修訂后的《刑訴法》與《律師法》實現形式上的完美對接,律師權利也是無法完整的實現。
記者問:新律師法施行已經一年有余,二位認為該法還有那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劉海律師答:關于律師閱卷范圍的擴大,在實踐中有以下問題亟待明確,比如,在哪里閱卷?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有材料”中是否包括檢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以及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在審判階段,律師和檢察院在閱卷的時間上“撞車”,應該怎么協調?由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議程,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些問題,將會在修改后的刑訴法和稍后最高法、最高檢配套出臺的有關司法解釋中獲得解決。
易勝華律師答:我補充一點,新律師法尚有一些待解決的未盡事宜,如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這個監聽的含義到底是什么?該如何理解律師會見不被監聽和偵查人員在場監督的協調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有待于有關部門盡快做出相應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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