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進行二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關條款,強調食品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
草案初審稿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僅應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應對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草案應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草案此條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還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草案還刪去了初審稿中有關監管碼的條款和內容,不再規定食品實施監管碼制度。
此外,草案明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方式,避免監管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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