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4月26日電(見習記者顏妤函)當地小學擴建工程需要指定品牌瓷磚,供貨商吳某為謀求不法利益,擅自制造品牌瓷磚的包裝箱更換自己產品的包裝,以次充好。4月25日,吳某假冒注冊商標案在浙江省樂清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樂清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方晗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起訴。
2020年8月,樂清某小學擴建工程需要瓷磚,指定要求提供“A陶瓷”品牌瓷磚。
為賺取差價,供貨者吳某從本地建材市場上以41176.8元價格購入1204箱較為便宜的“C瓷磚”,又花錢讓朋友“阿國”幫忙生產假冒“A陶瓷”注冊商標的包裝箱。拿到了包裝箱后,吳某雇了4個人在一個廢棄的商場里,將這批“C瓷磚”的包裝箱更換為“A陶瓷”的包裝箱。之后,吳某以“A陶瓷”正品的價格48762元,將“C瓷磚”出售。
至此,除去生產包裝箱和雇傭包裝工人的費用,吳某獲利3000余元。
2020年9月3日,小學工程尚未開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施工工地上查獲并扣押了這批假冒“A陶瓷”的瓷磚1204箱。
2021年6月25日,吳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被樂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庭審中,吳某交代,“A陶瓷”品牌的logo在瓷磚的底部,等到施工完成,印有logo的那一面會被蓋在地上,沒有人會看出來這瓷磚是假冒的,所以他沒有在瓷磚上“動手腳”。
2022年4月25日,樂清市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在線開庭審判,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被告人吳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小檢說法:
本案中,吳某用本地建材市場上買來廉價瓷磚假冒其他品牌的瓷磚,二者在質量上有所區別,但在性質上,廉價瓷磚不能歸夠被為偽劣產品,因其既沒有摻入假成分,也沒有違反產品質量標準,只是價格低廉、質量一般的普通產品。因此吳某的行為不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論處的,而應按照假冒商標罪來處罰。
同時,這起案件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發生的犯罪,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