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湖南省衡南縣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終止了肖孝力的縣人大代表資格,原因是他已經連續三次無故沒有參加縣人大會議。據悉,這是該縣人大常委會成立30年來首次依法終止不參加會議的縣人大代表資格(據1月18日《法制日報》)。
人大代表是群眾的代言人,責任重大。然而,肖孝力自當選縣人大代表后,連續三次無故缺席人大會議。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豈有這等好事?衡南縣人大常委會終止肖孝力人大代表資格,順民心、合民意。不過,讓筆者困惑的是,當地人大常委會為什么要拖到肖孝力三次無故缺席人大會議之后才“認真研究”?倘若肖孝力第三次人大會議沒有無故缺席,是否前面的賬就不算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第四十九條,“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終止代表資格的法定情形。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人大會議,必須取消代表資格,法律沒有賦予人大常委會“自由裁量權”。依據代表法規定,肖孝力早就該被終止代表資格了。依此來看,衡南縣人大常委會顯得“心太軟”,過于“溫柔”。然而,這樣的“溫柔”讓法律的剛性“打折”,損害了人大權威。
無故缺席人代會的代表人數并不多,但影響很壞。如果人大常委會總是“心太軟”,極少數人大代表就會“太大膽”。這個口子一開,其他法律的底線是否也要后移?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任意揉捏。
其實,怠于履職的“掛名代表”又何止于“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現實中,“只要代表的名,不干代表的事”的情形還有很多。有的代表盡管能出席人大會議,但會后便“無影無蹤”,多次無故缺席人大常委會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有的代表雖然沒有違法犯罪,但存在道德問題……這些人其實與“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并無本質區別。雖然代表法沒有將其列為終止代表的法定情形,但依照法律精神和選民的意愿,同樣應該將這些人從人大代表隊伍中清理出去。
終止代表資格也好,罷免也好,都是手段,目的在于促使人大代表積極履職。因此,筆者期盼人大工作能在規范的法律環境下,開拓創新。各地也應該積極探索建立代表履職考勤制度、通過向社會公示代表的履職情況、讓選民聽取人大代表的述職,作出滿意率測評等多項舉措,進而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激勵與懲罰機制。切實做到執行到位,不留情面,才能為代表提供履職動力;也能使代表明白,不自覺履行職責,就要受到輿論譴責甚至失去代表資格;進而產生強大的“磁場效應”,不斷提升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履職意識,形成良性循環,促進民主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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