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些醫生反映深圳市社保局“釣魚執法”。執法方式大多為假扮患者引導醫生看病,并以不核對醫保卡為由,對很多社康中心和小型門診部的醫生進行處罰。目前已有部分醫生因遭到“釣魚”執法而被辭退。針對醫生們的質疑,社保局不愿作正面回應。法律專家認為,這是利用醫生的善意或疏忽做“陷害型釣魚”,但也有很多網民卻稱,這是糾正醫院的錯誤做法,“這個可以釣”、“這個執法我支持”(11月16日《齊魯晚報》)。
自上海“釣魚執法”事件發生后,公眾對于這種把老百姓當魚釣的“倒鉤”行為,深惡痛絕。多個城市也紛紛表態,堅決杜絕“釣魚執法”行為。但留心新聞就會發現,這種“釣魚執法”的概念外延正在受到極大沖擊———到底怎樣的行為才算“釣魚”,怎樣的行為就算可以被接受的“暗訪”,社會認識似乎仍然非常模糊。比如此前央視曝光北大第一醫院“非法行醫”事件,北大醫院堅決認為央視報道失實,并且嚴厲指責央視記者在扮做患者進行的暗訪中,有些問題對當事醫生有“引誘”嫌疑,涉嫌“釣魚”。就當時輿論解讀,多數人認為這屬于正當的新聞暗訪,是為了監督管理或服務等公共部門,這種“新聞暗訪”是輿論監督的正常手段,不能借批評“釣魚執法”而逃避“輿論監督”。這種觀點在央視與北大醫院“掐架”事件中,得到了公眾較為普遍的認同。
那么,是不是說,涉及對象是老百姓就是“釣魚”,涉及對象是公共部門就是“暗訪”?或者對已經發生違法事實的取證稱為“暗訪”,主動引誘出違法行為則稱為“釣魚”?我嘗試著從這些角度來劃定“釣魚”與“暗訪”的區分,卻發現終究都是徒勞。尤其深圳本次“釣魚執法”事件再次提出,僅靠對象或者結果導向作判斷,顯然遠遠不夠。社保局在處罰通報中明確注明,這是“暗訪執法”;而質疑者則認為這種行為已經超過了“暗訪”的界限,儼然就是“釣魚”。
深圳市社保局是公權部門,而醫院在中國也常被認定為帶有公共性質的部門;社保局通過醫生是否核對醫保卡來判定其是否違法,顯然也有“主動引誘”的成分———總不能簡單地說,他們此舉保護了其他患者的權益,便認定為“這是可以釣”的吧?因為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中,打擊黑車等于也在保護其他營運車輛的正當權益嘛。從手段上,社保局的取證手法有問題;從結果上,糾正一些醫院的錯誤做法卻又無可厚非;我們既不能縱容任何非法釣魚行為,又不能傷害正當的暗訪取證……于是問題變得復雜起來,也是網絡上出現分歧的根本所在。
一個合理有效的制度,既能糾正錯誤,又要保持手段上的正當性,不能搞欺騙性取證;既要懲處違法者,又要保護違法者其他的正當利益,不能做引誘性刺激。應該承認,我國長期以來在制度設計方面對于執法手段的研究非常缺乏,很多時候是按照道義層面的理解來解釋管理部門行為的正當性。這種滯后在強調管理對象為獨立主體、對管理者權力使用應該不斷規范的當下,成為執法手段上的突出矛盾。光靠老百姓樸素的情感認知,顯然不足以厘清“釣魚”與“暗訪”的邊界。再多的口水與板磚,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構筑的邊界,隨著“執法手段”的概念被社會廣泛關注,急需有關部門來回答這個命題,清清楚楚地告訴大家:什么是釣魚,什么是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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