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西豐警察進京拘傳記者事件被責令引咎辭職的原縣委書記張志國,日前遭披露稱其上任新管理層職務。就此事,鐵嶺市委出公告辟謠稱從未對張重新工作安排作出任何決定,純屬個人動議,市委已責令鐵嶺市個別領導撤銷關于委派張志國同志擔任有關辦公室臨時負責人的動議。(11月27日《北京晨報》)
11月20日,鐵嶺電視臺 “鐵嶺新聞”披露張志國的新職務是沈鐵城際軌道交通工程辦公室副總指揮,到26日鐵嶺市委撤銷其職務,期間只有6天時間。鐵嶺市委能夠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做出撤銷決議,應該是對輿論的積極響應。遺憾的是,鐵嶺市委的這一公告極為低調,一方面辟謠稱不是集體決策、純屬個人動議,另一方面又未對提出動議的個別領導點名,頗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嫌。
這不由得讓人懷疑鐵嶺市委“知錯就改”的誠意。今年2月份,張志國被責令引咎辭職時,鐵嶺市委的定性是:法治意識淡薄,對“拘傳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領導責任。《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才可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張志國引咎辭職后,并沒有從事新的崗位工作,沒有“實績突出”,不具備“一年以上”的條件,僅由個別領導提出復出動議之后便蹊蹺復出,難怪公眾不滿、輿論大嘩。
即便只是個別領導的動議,市委班子沒有及時予以制止,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領導責任。說到責任,如果真如鐵嶺市委公告所言,是個別領導的動議,該領導是否也應該承擔動議的責任呢?如果集體決策不用擔責、個人動議也無需擔責,豈不是領導班子或個別領導可以隨意決策、隨便動議呢?如果要承擔責任,那么將提出動議的個別領導姓名公之于眾,又有何不可呢?
早有論者指出:張志國再牛,手中權力再大,畢竟只是一個縣委書記,在權力序列中處于較低的位置,手中的可控資源也很有限。如果沒有人撐腰,沒有更高權力的縱容甚至授意,張志國再魯莽、再霸道,怎么敢囂張到帶人去北京抓中央政法委主管媒體的記者。如果提出動議的真的是個別領導,也應該告知公眾這個別領導是何方神圣,徹底查清其與張志國有何利益糾葛。如果沒有利益糾葛,也要追究其動議責任;如果有利益糾葛,則應進一步追查背后有沒有更大的利益集團。
媒體報道,溫州市城市中心區建設指揮部處長周和進因利用職務便利,涉嫌受賄26萬元,被溫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周供認曾給滯留法國不歸的溫州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送過紅包3萬元,與楊平素關系密切。有人稱正是因為周和進出事才導致楊湘洪出逃。(11月27日《廣州日報》)這一案例表明,對于官場的相關異動,有關部門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查涉事官員個人,更要追查其中利益糾葛、整治當地的官場生態。
蹊蹺復出的張志國又下去了,治病不歸的楊湘洪不再回來。往者不可追,來者猶可及。希望相關部門繼續不依不饒,將兩件事情徹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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