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三四個同學毆打,現在都不敢住校了。”10月18日,河南的盧女士向媒體爆料,她13歲的侄子在封丘縣某初中遭遇校園暴力。該校一名副校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已經處理過了,也報警了;同時又表示,家長反映的不敢上學,讓他們拿證據,并反問記者,“平白無故反映你也信?”(10月20日《大河報》)
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校園侵害現象,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向教育部發送的“一號檢察建議”中,對預防校園侵害等問題提出了具體建議。今年10月17日,剛剛閉幕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未保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訂后的未保法專設“學校保護”一章,對防控學生欺凌、校園性侵、性騷擾等問題新增了專門規定。然而,時時見諸報端的校園侵害事件告訴我們,有效防控校園侵害,除了日漸完善的立法,還需要凝聚、整合包括學校在內的各種力量,讓新規定真正“動”起來。
為有效防控校園侵害,學校應以開放的心態對待外部監督。許多校園侵害事件發現滯后,除了學校自身防控機制有待完善,少年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舉報勇氣較弱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對于來自家長、周邊群眾、新聞媒體等方面反饋來的校園侵害線索,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以高度重視的態度來接收、處理,并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前提下及時予以反饋。“平白無故反映你也信?”這反映出的顯然不是一種應有的態度——對涉及校園侵害的相關信息,學校必須聞風而動,寧信其有,保持高度警惕,切忌僥幸心理。
防控校園侵害,要以更強的擔當精神壓實主體責任。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落實上述規定,需要切實整合力量,明確責任,將一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責任要具體到人。同時,應當切實增強校園、幼兒園防控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確保校園暴力得到有效預防、及時處置與快速處理。
防控校園侵害,要讓強制報告、配合機制通暢起來。“家丑不可外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的心態,一些學校在處理校園侵害事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修訂后的未保法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實行強制報告制度,既是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也是對廣大中小學、幼兒園的強制性要求。只有讓強制報告、配合機制和渠道動起來、通暢起來,才能真正實現校園侵害防控工作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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