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沈顥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沈顥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此案涉及21世紀傳媒公司旗下的多家媒體,除了公司總裁沈顥之外,包括多名主編、編輯、經理、發行人等,算得上“集體淪陷”,由此在傳媒界引起強烈反響。由新聞人淪為罪犯,也許這種結果是沈顥始料不及的。
作為財經類首屈一指的媒體,21世紀報系在全國有較大的影響力。最開始,也遵循職業道德和責任。然而,當純粹的媒體人轉型為媒體經營管理者,要靠新聞掙錢逐利的時候,一種無形壓力隨之而來,鐵規開始松動。比如通過制定高額考核指標,要求下屬媒體利用負面報道和“有償不聞”的方式逼迫企業“合作”,收取“廣告費”。其中,明確要求跟IPO企業合作的數量要達到當年IPO企業總數的70%以上。
在大肆收取“保護費”的過程中,財經公關公司與之相互勾結、共同獲利,而且數額巨大。除了IPO企業之外,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與財經公關公司還將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之網撒向更多企業?芍^是媒體與公關公司聯手“奪食”,新聞敲詐成共同牟利工具。
在這種違法的運作中,媒體不再是“鐵肩擔道義”的匡扶正義者,而淪為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媒體的犯罪比其它犯罪影響更為惡劣,其釋放出來的負能量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才得以清除。
接受法律莊嚴審判的沈顥也對此深有感觸,認為其行為深深傷害了被侵害的企業,深深傷害了媒體自身,深深傷害了記者,但愿媒體能夠引以為戒。
21世紀傳媒案告訴人們,在法治社會,傳媒企業不僅要有經營意識,更要有法治觀念。急功近利、見利忘義,不可取。否則,等待他們的就不僅僅是媒介公信的喪失,更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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