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公車私用的“廣州區伯”區少坤,于26日在湖南長沙因嫖娼被當地警方抓獲并處行政拘留5天。在廣州,區伯“幾乎比市長更有名”。他的名氣來自于長期監督公車私用,迄今他所監督公車已逾百輛(3月28日《南方都市報》)。
區伯以普通公民身份監督舉報公車私用,無論其出發點如何,至少在實際效果上對公車私用現象形成了有效監督,其結果無疑是具有正義性的。所以當他嫖娼被抓的消息傳出,有人扼腕嘆息,感慨一個“好人”的淪落,也有人為區伯“鳴冤叫屈”。
區伯理應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嫖娼的劣跡并不能抹殺區伯舉報公車私用的“功績”,但區伯舉報公車私用的“成就”亦不能成為嫖娼免責的借口,二者處于不同的評價考量體系之中。
區伯并不代表法律,但當他以法律法規踐行者的身份監督公車私用現象時,人們對他的道德期待值往往要相對更高,而其嫖娼的違法事實恰恰嚴重拉低了他的道德水準,很可能給被監督舉報的公車私用者落下反擊的口實。然而,不必一定非是君子才可以監督他人。
總之,對于區伯的成績和錯誤,相提并論混為一談是不正確的,理應分而視之。舉報公車私用固然大快人心,但這些功勞絕不能掩蓋其嫖娼行為的性質。所以,繼續支持區伯的公車私用舉報行動,與深惡痛絕區伯的嫖娼行為,兩者之間并不矛盾。舉報公車私用的權利不因道德淪喪而失去,同樣,懲治并批判區伯的違法嫖娼行為,亦不能因其曾經舉報公車私用而“將功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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