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投毒者林森浩一審被判處死刑后,復旦177名學子曾聯名上書二審法院請求不要判處林森浩“死刑立即執行”,當時筆者感嘆 “讓法律的歸法律、感情的歸感情”,并在情感糾葛中等待二審法院的司法抉擇。眼下,二審法院已于本月8日開庭審理,庭審中林森浩的“翻供”表現以及被害人真正死因并非投毒物N-二甲基亞硝胺的辯護意見再次為該案引來極高的關注度。
林森浩的“翻供”主要表現在其庭審中堅稱自己的投毒行為只是惡作劇、愚人節玩笑,并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故意,需要對一審判決書上認定的“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洋懷恨在心,決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作出“更正和澄清”。林森浩的這一行為立即招致很多人的反感、不滿,其實不難理解,原因在于我們的主流傳統文化是不喜辯解的:既然你做錯了事,就應當完全認錯,法院怎么判你都是不冤枉的。同樣,辯護方證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可能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觀點也使辯護律師承受了很大的道德壓力。
毋庸置疑,在一個故意行兇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查清行兇時的主觀心態和被害人真正的死因是非常重要的。假如行兇動機以及死者死因都是模糊的、甚至是值得懷疑的,不僅會直接影響到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還會使判決本身喪失應有的公信力。從這個角度看,一份公正的判決必須建立在發現案件真相的基礎之上。
法庭審理的基本功能在于尋找和確認案件真相,控辯雙方相互的示證質證最大程度地將案件事實還原出來。除此之外,排除辯護人提出的合理懷疑甚至是“奇思妙想”也是無限接近真相的關鍵步驟,如果疑點得不到排除,呼吁“殺人償命”就是對疑罪從無司法原則的背離。也因此,不能把林森浩的“翻供” 簡單地看成是居心叵測,或是等同于不認罪悔罪的表現,也不能把辯護人運用法學理論說理、質疑看做是洪水猛獸,在真相沒有被確認前,誰又能保證案件事實不會出人意料呢?!
然而,尋找案件真相并非易事。目前這個案件能確知的是,林森浩投毒是真相,被害人飲用了含二甲基亞硝胺毒水死了也是真相,但這并不是法院定罪量刑需要的全部真相,要證明是林森浩殺了被害人,并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罪,還得檢察機關運用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投毒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聯系以及并合理地解釋公檢部門在送檢取證過程中的程序瑕疵問題。唯有如此,才不會使發現案件的真相成為一種奢望,或者說,真相才不會是那種永遠停留在我們預設立場的那種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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