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延安市發生了城管隊員與自行車店主劉國峰互相撕扯打斗事件。媒體報道在傳達對野蠻粗暴執法譴責的同時,也對城管局“臨時聘用人員”、城管大樓和局長座駕涉嫌超標等政府誠信提出質疑。媒體監督非常必要,是監督權力不被濫用的重要力量。沒有媒體來監督制約權力,權力可能會無限制擴張。不過,在此事件的報道和討論中,人們似乎忽略了規制和協治對于城管執法的意義。
一方面,城市需要合法、規范、文明且有實效的管理,需要對城管執法實施規制。從執法主體、執法手段、執法方式和方法,到全過程公開的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執法效果和評價體系,應當將全部城管執法活動置于法規范制約之下。城管執法的目標和手段嚴重不對稱,需要切實解決其人手不夠只能靠“臨時聘用人員”來協助的難題。這個問題也存在于其他領域,須從行政組織法層面予以理論和制度支撐。同時,要讓人們了解行政主體理論,明白用“臨時聘用人員”做擋箭牌并不能開脫權力歸屬者責任的道理。并且,懲處違法公務人員,不是以“被踩商戶”是否滿意為準,而是應當依照法規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很快作出處理決定”更須切實賦予相關人員以陳述、申辯的機會。
另一方面,城市管理必須由政民協治來支撐。規制不僅意味著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制約,也包括對其他各方面的規范制約。在行政法秩序中,相對人應當尊重和服從行政命令,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近年來,每當城管粗暴執法事件發生時,人們往往傾向于情感化地對城管方面質疑,而對“弱者”同情,甚至完全忽略了所謂“弱者”沒有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且呈現出蔓延之勢。“延安5·31事件”既是“城管打人”事件,亦是“城管被打”事件,卻較少看到對劉國峰不履行義務的譴責。對于其不顧城管曾在4月、5月先后兩次下達過整改通知書,依然經常在店外占道維修停放自行車,違反道路兩邊禁止擺攤、禁止占道停放車輛規定的行為,對于其掌摑女城管隊員的行為,媒體雖有所描述,卻較少有人關注,更聽不到譴責的聲音。待到公開信一出,“被公關”的質疑聲四起。的確,“蹩腳危機公關,最傷公信力”。有關政府部門該警醒并切實致力于健全信息公開法制。
不過,6月9日,有媒體稱劉國峰證實該公開信是由他委托發布的;12日,有媒體報道劉國峰否認寫信,并表示內容并非本意;13日,有媒體確認劉國峰說公開信是他的委托人律師馬某起草的,“此前從未接受采訪,也沒有作出任何回應”。那么,是媒體未采訪而作虛假報道,還是劉國峰意思表示前后不一?這種“羅生門”現象在當下較為普遍,它是“看熱鬧”心理作祟的表現,也是忽略了城市管理過程中公民、企業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應盡義務的結果,同樣“最傷公信力”。
城管粗暴執法應當受到懲處,但不應因而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予懲處。無原則地答應不能公開的“賠付條件”等和解,同樣是錯誤的,有悖于法治行政原理。城管執法需要得到公民、企業和社會各方的理解、支持和參與,確立參與型行政理念,實現政民協同治理。無論是規制還是協治,都需要建構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機制,以法規范來確保其權力配置科學合理有效,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為處理行政爭議提供依據和標準。 (楊建順/正義網6月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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