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原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劉志軍及家屬曾經委托律師戚曉紅等為辯護人,但最終劉志軍在去年春節前放棄了委托辯護。對于解除委托的原因,律師高子程說:“他讓我保他不死,這個我保證不了。”(4月12日《華商報》)
據悉,劉志軍案涉及的行賄人為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等10余人,除受賄5000余萬人民幣外,還有美元、歐元、港元,共計金額約6000萬元人民幣,濫用職權罪則是涉嫌幫助丁書苗非法獲利30億余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樣看來,根據法律規定,劉志軍想保住“項上人頭”希望渺茫,律師也只能據實告知“保證不了”了。
其實,很多巨貪官都像劉志軍一樣,死到臨頭時有著強烈的求生欲望。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在被判死刑時跪地求饒:“只要你們不殺我,我在監獄里給國家寫字,寫一輩子都可以!北惶帢O刑的海南東方市原市長戚火貴,每次受審都癱倒在地、尿濕褲子。事實證明,貪生怕死正是許多貪官的“死穴”。腦袋都搬家了,費盡心機搜刮來的錢財又有何用?
作為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死刑對反腐具有最大的威懾力,是預防貪污賄賂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但近年來,廢除貪污賄賂罪犯死刑的聲音卻時有耳聞。主要理由是,“一般的財產類犯罪,如盜竊、搶奪、搶劫、貪污、受賄、走私等,均不應適用死刑”;“從國際上看經濟犯罪和貪污賄賂罪犯一般都沒有死刑”,等等。那么,貪污賄賂罪犯真的僅是一般“經濟犯罪”嗎?其實并不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犯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最為嚴重的腐敗形式,其危害遠非一般“財產犯罪”可比。官員因貪賄而獲得的每筆收入,必然要以數倍、數十倍乃至數百倍的國資、稅收流失和第三方損失為代價。腐敗犯罪危害給國家和人民帶來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惡化經濟環境,擾亂經濟秩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加劇權錢交易等不正之風的滋長,腐蝕公務員隊伍,惡化政治空氣,進而破壞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世界各國對官員貪腐都是深惡痛絕,如俄羅斯政府要員多次在不同場合大談特談腐敗的的危害性,俄羅斯總檢察長稱,腐敗“是與恐怖主義一樣的俄羅斯之大害”。俄聯邦委員會主席、“公正俄羅斯”黨領袖謝爾蓋·米羅諾夫也曾主張,“俄羅斯像對待叛國罪那樣懲治腐敗”。反腐敗斗爭是關系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我們也應當對貪墨之徒以“恐怖分子”和叛國“漢奸”視之。
當然,筆者也贊同逐步削減死刑直至完全廢除死刑,但至少現階段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優先廢除貪墨罪死刑更會觸動國人最敏感的神經。因為一旦廢除死刑,當下的刑罰體系將更不足以遏制貪墨犯罪。我們應當認識到廢除死刑過程的漸進性,通過立法逐步調整和完善刑罰體系,包括實行“零容忍”,降低起刑點,增強貪墨犯罪的必罰性;增加無期徒刑的威懾力,延長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自由刑的懲戒功能;對貪污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資格刑等。而在相應的立法調整之前,廢除貪墨罪死刑應當緩行。
讓貪官們在死刑面前發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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