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藥慶衛訴張顯侵害名譽權案公開宣判后,從8月1日到3日,張顯先生在實名認證的騰訊微博中,發了四條與本案相關的消息,包括聲明不上訴、致藥慶衛先生的一封公開信、對判決書中一條微博的發布時間提出異議。從表面上看,兩造糾紛似已塵埃落定,但我們的思考還才剛剛開始。
就這個話題,網上評論寥寥,而我認為,這個判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雖然“公眾人物”這個概念,在中國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現,但是把“公眾人物”和刑事審判聯系在一起,似乎還是第一次。這種聯系的啟示意義在于:雖然這個一個民事侵權判決,但是基于風險社會下刑法應對情境的考量,我們似乎應當推而廣之,對審前宣傳的法律規制作出適當安排。
與以往的判決不同,該判決不是要求所謂的公眾人物對媒體進行“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的進行適當容忍,而是公眾人物因使用媒介不慎,對刑事訴訟被告人的家屬構成了侵權。根據張顯先生的陳述:“這8條(篇)微博、博文,其中6個是轉載的,兩個是我自己寫的。”(見8月1日《致藥慶衛先生的一封公開信》),也就是說75%的侵權構成,是張顯先生不當利用了自己公眾人物的媒體地位。對此一節,原判決主文論述精辟,“雖然被告稱部分微博屬于轉載,其在主觀上無過錯,且其不能控制網友的評論,但因被告作為公眾人物,未對轉載內容進行必要的審查過濾,致使網友發表大量的貶損性評論,確已造成藥慶衛社會評價降低”。
必須承認,中國當下刑事訴訟審判的網絡監督過程中,存在兩個極端化的困境:一方面是網絡在監督、促進司法公正中起到了極強的催化效果,甚至我們不得不說,如果沒有網絡“推波助瀾”,一部分冤假錯案極有可能難以被發現和糾正;另一方面,網絡的人肉搜索將大量失實信息負面效應呈幾何級放大,除了意在網絡審判、報紙審判外,還試圖在審判前先占領道德高地,將對方的人格貶損到不名一錢的境地。看起來是網絡導致的惡果,實際上根本的原因在于兩點,一是中國社會的面子評價機制還在頑強地起著作用,另一方面則是對風險社會下應如何規制技術手段帶來的風險還缺乏足夠深刻的認知。
面對上述窘境,司法不應回避而是應當積極介入,既要一如既往地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又要依法保護刑事訴訟利害關系人的名譽、隱私權不受侵犯外,更應當積極地對審判前的宣傳進行合理規制,必須有效地防止、克服傾向性宣傳,限制公開陳述、限制媒體不當宣傳,保障被告人得到真正的不受偏見影響的審判的權利。如果宣傳的影響不可避免,也要盡力把傾向性的影響盡力降到最低。注意,本文的措詞是限制傾向性影響的宣傳,而非僅僅限于侵權性宣傳,我們盼望司法早日邁出該步。
作者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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