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晉寧縣近幾年發生多起少年莫名失蹤案件,最近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目前已知8名青少年下落不明,其中近一年內就有6人。另有家屬稱,他們將一年來已失蹤多人的信息告知接警民警時,卻被告知“這是造謠”。5月9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公布了對此事的調查結果,確認1名少年遇害,警方已經刑拘了犯罪嫌疑人張永明。(據5月7日《東方早報》、5月10日新華社)
警方的辦案效率令人贊嘆。據報道,5月3日媒體報道本案后,警方于當日就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短短一周,案件告破。
可惜的是,1名少年已經遇害。痛定思痛,不禁讓我們想起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老話題,本案的告破是對公眾的交代,但是,再好的結果也不能挽回逝去少年的生命了。遲來的破案就像遲來的正義,這樣的正義固然需要,但來得確實晚了。
首先,警方對案件久拖不立,不符合職責要求。晉寧自2007年就發生失蹤案,去年更是連續失蹤6人。多人失蹤、對象為青少年、失蹤地集中,這些關鍵詞不免讓人聯想起2003年轟動全國的河南平輿“木馬殺人案”。本案直到被媒體曝光后才引起警方重視,實在令人心寒。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應加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本案中最小的失蹤者僅12歲,警方遲遲不立案,是怠于履職的表現。
其次,警方掌握的立案尺度,并不公平。刑訴法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因此,立案應以犯罪事實為標準,不受其他因素制約。那么,經媒體報道此案,并未有更多新鮮事實、證據的前提下,警方從拒絕立案到成立專門小組,其態度立轉,不由得令人質疑其掌握立案尺度的公平性。有了輿論監督就高效偵辦,沒有輿論監督就不理不睬,執法者置公平二字于何地?
最后,執法為民的理念,有待加強。警方以失蹤多人的情況是“造謠”為由,拒絕立案。當時孤立無援、又急又惱的家長們,沒有得到警方任何的慰藉、幫助,反而差點被扣上了“信謠、傳謠”的帽子,該是何種心情?我國刑法、刑訴法均將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作為基本任務,民有所呼,我有所應,這是執法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警方并未進行深入調查,草率以“造謠”為由拒絕立案,背后的真正邏輯恐怕是:不要為這點小事來煩我,大驚小怪!個別人的瀆職懈怠,正是釀成今日慘劇的間接“幫兇”。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希望有關部門面對報案時審慎調查,莫讓木馬殺人案、晉寧失蹤案之類的慘劇一再上演。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