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安徽‘官二代’橫行霸道,戀愛不成將少女毀容”事件,成為各路媒體競相報道的熱點新聞。昨天,本報發表評論,提醒媒體慎給犯罪嫌疑人人為貼上“官二代”標簽。今天,筆者要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再次鄭重地給媒體敲個警鐘。
本案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不滿18周歲,依據法律規定,均屬未成年人。無論此前媒體的報道,還是合肥警方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都確認了這一點。遺憾的是,“未成年人”這個關鍵詞,并未引起媒體的重視,以致在報道此案時公然突破了法律的底線。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媒體在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時,有兩大禁區不可逾越:其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其二,“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對比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們來看看媒體在報道此案時的糟糕表現。
首先,大肆炒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戀愛關系”。瀏覽相關報道可以發現,繼前幾天把報道焦點對準犯罪嫌疑人父母的“官員”身份后,最近兩天,媒體又開始把視線集中在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戀愛關系”上,為此不惜筆墨,糾纏不休。且不說是否存在“戀愛關系”與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沒有直接關系,成不了加重或減輕犯罪嫌疑人罪責的理由,炒作這個毫無必要;更重要的是,“戀愛關系”屬隱私的范疇,對未成年人來說,在“早戀”不為傳統道德所接受的現實語境下,“戀愛關系”尤其屬于重要隱私。媒體對此擅自披露甚至大肆炒作,不僅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其次,毫無顧忌地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從一開始,在媒體的報道中,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身份就被毫無遮掩地曝光出來。媒體一邊引述警方關于其生于1995年4月1日、屬未成年人的信息,一邊卻明知故犯地披露其真實姓名、所在學校及其父母的姓名、單位、職務等可以輕易確認或推斷其身份的信息、資料,在百度百科上,甚至出現了陶某的照片……法律之所以嚴格禁止媒體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思想尚不穩定,心理承受能力比成年人弱,情緒易受外界影響,公開其身份信息,可能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壓力,不利于其接受教育改造和重新做人,甚至產生逆反心理和滋生報復社會的思想。可惜,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良苦用心,在一些媒體眼里卻變成了廢紙一張。
上述種種糟糕表現,令人震驚。希望有關媒體深刻反思,認真吸取教訓。謹記: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媒體不僅不能例外,而且應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倡導者和主力軍,在報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時,務必心存敬畏、謹慎落筆,切莫突破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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