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博物院的傲慢已非一回兩回了。比如此前的“盜竊門”,盜賊輕易得手,卻堅稱自己的防盜系統沒有問題;“會所門”,故宮里面建造私人會所,卻堅稱“
不存在也不可能”;“錯字門”,送給警方的錦旗上應有錯別字,卻堅稱“‘撼’字沒錯,顯得厚重”;最后還用“解雇門”來給“會所門”收場——
故宮宮廷文化發展公司懷疑是內部人泄密而開除了所有員工。
再有就是延續至今的“文物門”,被損壞近一個月未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通報,未對相關責任人問責,微博爆料、媒體追問,卻還說“是否屬實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了解”,這樣的文物保護單位,簡直“撼人”。
然而事件進展到現在,事實已經清楚,故宮博物院中保存的國家一級文物文物卻遭損毀。這既然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實,就該讓相關責任人承擔應有的處罰。可故宮博物院倒好,直接來了一個“
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這樣的處罰,實話說真不重,對此引起輿論反彈也在情理之中,追問處罰依據也是必然。
此時,故宮博物院的傲慢再一次赤裸展現出來——此處理依據故宮博物院《藏品管理規定》第10章“獎勵與懲罰”之第86條。記者試圖進一步了解該條文具體內容,故宮有關方面表示,此為故宮博物院內部管理規定,不便對外。好一個“‘獎勵與懲罰’之第86條”,就這樣輕飄飄的將損毀文物的事揭過。但想借此消除公眾強烈的質疑之聲,卻不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館藏文物的安全負責;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文物收藏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同時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就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好一個“內部規定,不便對外”,對故宮文物的保護經費和研究經費可都是財政撥款,是納稅人的錢,公眾怎能視而不見?
當故宮博物院用《藏品管理規定》第10章“獎勵與懲罰”之第86條代替《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依然“撼人”之極,而拒絕公開則是在赤裸裸挑釁民意。可以說,故宮對于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讓我們再次看到了故宮的傲慢,管理者似乎已經將作為自家物品,想如何開發故宮就如何開發,想如何保護就如何保護,全然不顧公眾的感受。同時,也讓我們對故宮博物院現有的保護國家珍貴文物的能力產生懷疑,起碼的一點,一個出錯別字、損毀文物、包庇損毀文物者的機構,真的知道文物對于文化的重要性嗎?
缺乏有效監管,故宮留給我們的只是一個模糊的背影。這樣的文物保護能不能到位,至于你信或不信,反正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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