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央視新聞報道,大學生小王在上海迪士尼樂園游玩時,被園方工作人員強制翻包檢查,因其隨身攜帶了餅干等零食被阻止入園,此后她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法庭。11日下午,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回復稱,“外帶食品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攜帶食品或飲料,可以在樂園外的休息區域享用。”
此事有兩個問題需要厘清。其一,游樂園是否可以禁止游客攜帶零食飲料等食品入園?其二,游樂園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對游客進行強制檢查?
先說第一個問題。除迪士尼樂園外,一些動物園、主題游樂園、展覽館等確實也有“禁止攜帶食品飲料入園”的類似規定。如長沙世界之窗《游客須知》規定,食品、含酒精飲料及罐裝或瓶裝飲品禁止帶入園區;蕪湖方特夢幻王國《游客須知》規定,所有液體、食品禁止帶入園內。
有觀點認為,《游客須知》已經注明相關禁止性規定,游客在購買門票和入園時即意味著選擇接受這一規定。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些絕對。出于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等角度的考慮,一些游樂園、主題公園禁止游客攜帶食品飲料入園,屬于公園自主經營管理的范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禁止攜帶食品飲料入園的初衷,應當是防止一些難以與食品飲料區分的有毒有害物品進入園區會發生危險,不應簡單片面地禁止游客攜帶一切食品飲料入園,且根據游客反映,因不能攜帶食品飲料入園,只能購買園區內的指定食品飲料,而這些食品飲料的價格往往比園區外高出不少。
一來,完全杜絕游客自帶食品飲料入園,可能會給一些需要食用特殊食物的游客帶來不便,不合情;二來,明明自己購買了食品飲料,既沒有造成安全隱患,又沒有影響環境衛生,卻無法在園區內食用,不合理;三來,被迫購買園區內指定的食品飲料、且價格高出園區之外,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公平交易和禁止強制消費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合法。
第二個問題,游樂園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對游客進行強制檢查?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我國憲法和民法總則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即便是對安全保衛要求非常嚴格的民航、地鐵等特殊場所的安全保衛檢查,也必須遵照民用航空保衛條例和各地方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進行,且不得擅自檢查公民身體和隨身攜帶的物品。
如果游樂園工作人員認為,游客可能攜帶有影響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物品需要進行檢查,也應當在征得游客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由法定人員進行檢查。這樣如果有游客不配合,可以及時通知執法部門,由其介入處置。
盡管游樂園禁止游客外帶食品飲料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筆者認為,游樂園根據自身管理和商業運營需要,可以對游客攜帶食品飲料進行一定限制性規定,但不應完全禁止,若游客能夠證明所帶確是食品飲料而非有毒有害物品,游樂園應當準許帶入;若游客違反園區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造成損害時,園區則可據此提請有關部門介入,因有事先明確的約定,可以在后期爭議處理中占據主動。而游樂園直接對攜帶食品飲料的游客進行檢查,于法無據,監管部門應及時介入,責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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