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評估執行工作,不是為哪一方代言,更非一味地唱贊歌,側重點應該在于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引起各方重視,幫助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近日,為了與社會各界分享評估結果,共同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和深圳市律師協會聯合課題組聯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對外發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標準》第三方評估報告”(1月11日《中國青年報》)。
眾所周知,工作好不好,自己說了不算,法院執行工作更是如此。在執行難還沒有得到普遍解決的情況下,如果法院自己說已經解決了執行難,即使數據再詳實、措施再有力、效果再明顯,也難免會被人認為是自吹自擂。引入第三方對法院執行工作進行評估,可有效彌補自我評價的不足,更有利于匯集各方力量和智慧總結推介執行工作的成功經驗與做法,正視、解決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值得廣泛推廣。
引入第三方對執行工作評估,既要確保第三方的獨立性,更要注重第三方的權威性。從公開報道獲悉,評估項目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深圳市律師協會組成,兼顧了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兩個方面。深圳中院在2011年提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2014年出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實施標準,項目評估組正是對深圳中院執行工作跟蹤研究了近一年之后,以“國家智庫報告”的形式發布了評估報告,內容令人信服。
第三方評估執行工作,不是為哪一方代言,更非一味地唱贊歌,側重點應該在于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引起各方重視,幫助克服困難,解決問題。評估執行難,首先就得正確界定執行難,不能將不能執行到位的執行案件,一律納入執行難的范疇,否則,既不符合市場規律和司法實際情況,也是法院無法承受之重。
如果屬于當事人自己必須承擔的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就應該從執行難的范疇中剔除出來,由此厘清法院執行職責與當事人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的界線。在此基礎上,再對有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進行嚴格區分,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依然存在的形勢下,力爭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窮盡執行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上,最大限度地兌現這部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使抗拒或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依法受到失信懲戒或刑罰處理。這一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合懲戒失信的備忘錄,已經有了明顯的進展,越來越被各方認可,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發展空間越來越小。
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從執行難中剔除出來,不是簡單地統計分類,這需要社會各界尤其是相關當事人,對執行難從法院的職責到自身的風險有著理性、全面的認知,而不是將不能執行到位的責任全部歸咎于法院執行不力、一律框入執行難。
正如評估報告所指出的,解決執行難絕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個長期、復雜、艱難的過程。引入第三方評估執行工作,對法院規范自身執行行為、創新執行機制具有積極意義,更為重要的是,通過科學評估引導社會各界更為理性和正確對待執行難問題,除了督促法院依法規范行使執行權、形成圍剿“老賴”的更大合力之外,把原本不屬于執行難范圍內的事項剝離開來,為執行難問題減負,還原執行難的真正面貌,找準執行難的真正病灶,從而對癥下藥、有效根治執行難。讓更多的人關注執行難,讓更多的人正確看待執行難,讓更多的人理解執行難,讓更多的人幫助解決執行難,這是引入第三方評估法院執行工作的價值所在,也是努力推廣這一工作的方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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