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8月24日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有關方面不斷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取消刑法中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8月24日中國新聞網)。
眾所周知,自貴州習水、浙江麗水、福建安溪等地嫖宿幼女案發生后,司法界乃至整個社會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一直很高。官方對此也有回應。例如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作為立法機關,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中刪除嫖宿幼女罪,可謂對社會呼聲的最終回應。不出意外,嫖宿幼女罪的歷史很可能將被終結。
事實上,盡管廢除嫖宿幼女罪呼聲很高,但關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一直是存在爭議的。一些人擔心“一律按強奸罪論處”后,嫖宿幼女行為非但不能收到社會廣泛呼吁的從重處理的效果,反而會讓犯罪者得了便宜。原因很簡單,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量刑起點存在不小差距。根據現行刑法,嫖宿幼女罪量刑為5年到15年有期徒刑,而強奸罪在一般情況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輪奸、公共場所強奸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如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最低的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那么,廢除這一罪名之后,強奸罪會不會判這么重呢?
在我看來,盡管這種擔心有一定依據,但更應看到立法技術是不斷進步的,而且這種進步完全有能力彌補現實不足。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焦點除了量刑,人們更關注的是對受害人權益的維護。有法律人士就指出,對犯罪人適用嫖宿幼女罪,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鄰居指指點點,在學校里則往往遭到同學恥笑,既無法正常生活,也無法正常學習。受此影響,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結果自暴自棄。很明顯,這是一個社會問題,立法必須盡量規避這種負面效應。
另一方面,“一律以強奸罪論處”后,并不代表嫖宿幼女行為就不會被重典處置。在司法實踐中,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和強奸成年婦女在處理結果上是不一樣的,前者往往重于后者。這不僅是中國的現實,也是國際司法慣例。
此外,刑法對強奸罪的規定未必一成不變。例如,目前對強奸罪從重處理的惡劣情形有五種,那么,出于立法機關一直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背景(當初單獨設立嫖宿幼女罪目的就是使幼女的權益得到格外關懷),會不會將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列入惡劣情形呢?關于這一點,草案已有“適合從重處罰的規定”。
總之,當初立法設立嫖宿幼女罪旨在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如今很可能廢除在即,但這種初衷仍然沒變;變的是立法技術更加進步和成熟,充分彰顯了立法機關對一項法律規定在引發社會問題后進行及時糾偏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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