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召回涉及環節多、細節多,如召回計劃備案、召回記錄制作等等。如果生產者履行召回時某些環節、細節存在瑕疵,就此認定是拒絕或拖延,也略顯武斷
□喬子軒
國家質檢總局6月16日發布公告,就《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消費品召回將同等對待國內與進口產品,生產者及銷售者、零部件生產供應商等經營者均對消費品召回負有相應的責任,意見稿的發布有望結束我國在消費品召回監管領域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6月17日《人民日報》)。
消費品召回制度作為一項國際通行的產品安全市場監管手段,其法治意義和消費安全意義不容小覷。由于我國消費品召回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中國市場時常成為消費品召回被遺忘的角落,而消費品召回制度建立后,則能理直氣壯地向缺陷消費品發出法治強音。只是綜觀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計30條規定,雖然將召回范圍擴至一般消費品,設定生產者召回責任、明確質檢部門監管權等規定可圈可點,然而事無完美,如果按照目前的征求意見稿施行,還存在權責失衡等制度缺憾。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生產者是召回的第一責任人,負有信息收集分析、制定召回計劃、發布召回通報、發布召回信息等方面的義務,而對于義務履行結果并沒有像2007年出臺的《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那樣設定相應詳細的法律責任,只是籠統稱由省級質檢部門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處理。
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對“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情形作出了原則性處罰規定,但消費品召回涉及環節多、細節多,如召回計劃備案、召回記錄制作等等。如果生產者履行召回時某些環節、細節存在瑕疵,就此認定是拒絕或拖延,也略顯武斷,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綜合各方面規定,細化生產者及相關經營者的召回法律責任,既能增強召回制度的約束力、強制力,又能避免執法遭遇尷尬。
還有就是質監部門對消費品召回負有監管權,然而《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只字未提監管不力的法律責任。盡管對于監管不力的法律責任可尋找其他規定彌補,但是作為統領消費品召回的規定,只規定權力而不規定法律責任,在制度條文上也給人一種失衡感。
除此之外,消費品召回制度還有遠程指揮之憂,因為征求意見稿對消費品召回并未規定質檢部門要現場監督,對召回情況的了解主要依賴于生產者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提交的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監管者如果只是坐在辦公室看報告,不到現場監督,由于不了解具體情況,容易被包裝過的書面報告蒙蔽雙眼,使得被召回消費品改頭換面重新上市。而這種現象早已在問題食品召回中重復上演過多次。
目前,我國消費品在召回范圍和數量上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距。據統計,2014年美國共實施消費品召回296次,涉及產品數量4781.56萬件;歐盟共實施消費品召回2087次;我國共實施消費品召回72次,涉及數量425.5萬件。要依靠消費品召回制度縮小與發達國家在召回范圍和數量上的差距,還必須對《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細化明確生產者、監督者的法律職責,實現消費品召回的權責統一。更為重要的是,推動制定缺陷產品召回法,通過法律對主管機關、召回程序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一攬子規定,為下位法設定相關法律責任提供上位法依據。這樣,消費品召回制度才能真正嚴格起來,消費品才能真正安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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