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我國對扶貧工作制定了不少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大多停留在扶貧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上,對扶貧項目本身、扶貧資金運用效果的考評則成空白地帶
□朱賢春
近年來,政府對扶貧工作高度重視、投入前所未有,但在一些地方,投入的增加并沒有帶來明顯的效果,一些扶貧項目不接地氣、不做周密的計劃,只管把資金投出去就完事,成效如何反倒不重視。有農民甚至反映:扶貧項目,搞啥虧啥,農民都怕了(6月17日新華網)。
類似“頭年一哄而上,來年一拍兩散”的傷民扶貧項目早已屢見不鮮,但是鬧劇仍在多地不斷上演,根子就在于政府扶貧全過程缺乏法治護航,尤其是扶貧項目本身、資金運用效果幾乎處于法治缺失的狀況,使得政府扶貧不夠規范。
不可否認,我國對扶貧工作制定了不少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大多停留在扶貧項目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上,對扶貧項目本身、扶貧資金運用效果的考評則成空白地帶。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2011年出臺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預算與分配、資金使用與撥付、資金管理與監督等作出了細致規定,但沒有對資金使用效果作出相應規定,而且對扶貧工作考核也多沒有涉及扶貧項目和扶貧資金使用效果,這使得扶貧項目本身、扶貧資金使用效果成為法治約束的薄弱地帶。
當然,對扶貧項目本身、資金使用效果考評存在一定的難度,遠遠沒有對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安全等進行考評容易,可扶貧畢竟事關黨的執政基礎,關乎國家長治久安,關系社會主義現代化大局,來不得半點馬虎。特別是201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提出“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后,更有理由對關乎“精準扶貧”命運的扶貧項目、扶貧資金使用效果高度重視,補足扶貧工作在法治方面的短板。
其實,將政府扶貧工作全部納入法治化軌道,乃是大勢所趨。當前中國扶貧開發工作的綱領性文件《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就明確要求,要完善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開展績效考評。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不僅對“三農”問題高度聚焦,而且首次為農村法治體系化指明方向,明確加快扶貧開發立法。
當然,推進扶貧開發立法有待時日,然而,各地各部門不能坐等國家立法,而應根據實際先行先試,將扶貧項目本身、扶貧資金運用效果以合適的方式納入考核范圍、納入法治軌道,同時將其作為考核干部實績的重要依據,避免扶貧傷民事件再次上演。
京ICP備13018232號-3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230016 |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京B2-20203552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10425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0541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京)字第181號 |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京零字第220018號 | 京公網安備11010702000076號
網站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