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假買假”仍受保護所帶來的職業打假人年入近百萬元的火爆狀況相比,民事公益訴訟在消費維權路上無疑有點冷火秋煙
□許輝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據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多來,對解決消費者訴訟難、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消費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據透露,最高法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力爭在年內出臺(6月16日《北京青年報》)。
在社會誠信度依然不高、假冒偽劣產品仍然較為普遍的當下,消費維權始終是一個熱門話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報的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增強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但是相較于這些個案而言,最高法正在制定的關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更加令人期待。
自2005年法學博士李剛以牙防組作為衛生部臨時機構,從事認證并使用認證標志屬誤導消費者為由,將牙防組、有關部門及相關企業訴至法院;到2012年江蘇省無錫市消協將一家火鍋店推向被告席,請求判令該店退還強制消費的一次性餐具費用3元,停止強制消費行為;再到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起訴上海鐵路局,要求其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民事公益訴訟作為消費維權的新手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不斷嘗試。
然而,直到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才有關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何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這在2013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中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一規定既不叫好也不叫座。不少人認為,將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在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既可能造成省級以上消協公益案件過多、壓力過大,也可能導致消協怠于履職、法律成為空文。從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一年多的實踐來看,消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并不多見。
與“知假買假”仍受保護所帶來的職業打假人年入近百萬元的火爆狀況相比,民事公益訴訟在消費維權路上無疑有點冷火秋煙。如此冰火兩重天的境況,更加反襯出完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勢在必行。因此,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對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既有利于指導法院受理、審判消費維權案件,更有利于激發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活力。
要真正發揮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重點還應從三個方面予以完善:首先是要適當拓寬原告資格,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以及實際情況,可賦予地市級消協、檢察機關以及一些影響較大的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以消費公益訴訟權;其次是要合理限定“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認定標準,對何為眾多、哪些情況下應該或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進行細化,使訴訟范圍具體化;再次是要完善相關的審判程序,在法院受理公益訴訟后應當對外進行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公益訴訟的請求,與此相關的其他消費者可以前來登記參與訴訟,法院裁判生效后,無論與此相關的消費者是否前來登記并參加訴訟,都可以直接適用該裁判。
在店大欺客以及眾多消費者在面對維權成本過高時選擇自認倒霉的境況下,充分利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這把利劍,對提升消費維權效能、維護消費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都有著積極的意義。在消費維權的道路上,我們不能僅靠職業打假人一枝獨秀,還得在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的前提下,讓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為消費者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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