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如何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難題?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增設制度作出細化規定,涉及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十方面內容。依照新規,法院可在判決理由中闡明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還可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北京青年報》4月28日)
雖然同級法院并不在政府之下,并且法院具有監督政府的職責,但是,歷來政府往往對法院指手劃腳,法院卻很難監督政府。《行政訴訟法》的頒布,雖然為法院監督政府創造了條件,但是,這種監督也只能針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能對“紅頭文件”說三道四。《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法院在監督政府上更進一步,必將推進“法治政府”向前進。
原有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可訴。一些“紅頭文件”,在法律上并沒有地位,但卻是地方政府最普通使用的形式,許多違法的行政行為,只要用上這個名頭,就能暢通無阻。
如果任由地方政府以“紅頭文件”來掩飾違法的行政行為,對法治是一種重大傷害。其一,這種違法的“紅頭文件”比單個的行政行為對公民的權益侵害更大,因為它適用范圍更廣,涉及的人數更多;其二,這種違法“紅頭文件”公然地傷害公眾的利益,對于政府公信力損害也更大;其三,任由違法的“紅頭文件”橫行,就無法將權力關進籠子里。
《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在解決違法的“紅頭文件”上著力不少,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此次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進行了闡明,“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如此,即便一些地方政府的違法行政行為借“紅頭文件”掩飾,也還是能被法院所識別,不能再肆無忌憚了。
不僅如此,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法院在清理“紅頭文件”上要積極有為。解釋規定,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如此,違法的“紅頭文件”就不能再禍害其他公民。而且,通過法院的提醒與監督,政府將會更加注重自身的“紅頭文件”的合法性,從而起到將權力關進籠子里的作用,為法治政府的加快建設打下扎實的基礎。
要推進法治政府,今后,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都應當納入司法審查之中,并且要給法院更大的權威,讓法院面對政府的各種違法行為時敢于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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