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我國行政訴訟的一大特點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十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大河報》11月5日)
十年前的行政訴訟中,作為原告一方的老百姓還有30%的勝訴率,這個比例其實并不算高,遺憾的是,十年后,這個比例居然降至10%以下,甚至有些地方是2%。與此同時,行政訴訟的上訴率是最高的,申請再審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訴。那么,“民告官”中民眾的勝訴率到哪兒去了呢?
有人會說,那是因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勝訴率相應地提高了;此外,濫用訴權的民眾多了,他們本來就無理提起訴訟,自然敗訴率也提高了。我不排除有這些因素存在,但看看每年媒體曝光的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案例,看看每年有多少群體性事件發生,我們就知道,“民告官”勝訴率驟降另有主因。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也認為,“現在體制的問題,已經導致行政訴訟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
具體剖析,首先,一些地方政府無端限制公民的訴權,致使大量濫用行政權力的案件不能進入行政訴訟渠道,譬如,一些地方政府規定,征地拆遷、企業改制等所謂敏感案件,當地法院不能受理。而恰恰這樣一些所謂敏感案件,是公權力濫用最集中的領域,往往這樣的案件如果真上法庭審理,可謂“一告一個準”。如果準許民眾就這些案件上法庭狀告當地政府,行政機關自然就可能大量敗訴,公民的勝訴率就會大大提高。
其次,即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但有些地方政府總是能通過各種手段讓原告撤訴。譬如,有些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行政機關可能敗訴,但某些地方政府總是要么通過威脅、利誘,要么在其他問題上大做文章,迫使原告不得不申請撤訴。如此,明擺著要勝訴的案件,又沒有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民眾的敗訴率當然提高了。
第三,就算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一些地方政府的威脅、利誘無效,公民堅持要走完訴訟進程,但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在地方黨政機關,地方黨政機關總能制造有形或無形的壓力,讓法官自覺不自覺地袒護行政機關。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就說:指責法官不夠勇敢、不夠公正,是有失公允的,“法官如果違反了‘潛規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有的法官因為堅持法律、依法判決,被調離審判崗位、免去職務,還有被追究的。”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卻在行政干擾下敗訴,民眾的勝訴率當然不高了。
好在,針對“民告官”中民眾勝訴率去哪兒了的問題,目前也有好消息傳來——最近修訂的《行政訴訟法》通過,針對“立案難”,它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望暢通訴訟渠道;針對行政機關威脅、利誘公民撤訴,該法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予追責,讓公民更放心去告官;針對法院審判受到地方干擾,該法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同時,司法機關省以下統一管理的改革也正在穩步推進,如果改革成功,相信這種干擾會越來越少。
只有在“民告官”中,民眾不用考慮案外因素,行政權力才能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建設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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