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從1號開始正式施行。這其中,消費者最關注的一條是“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對于違反者,《辦法》規定,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11月3日央廣網)
“您好,您今天所訂包廂的最低消費是888元”,“您好,這里的最低消費是188元,您還差2元,要不您買包紙巾?”這種經歷許多消費者都遇到過,作為餐飲行業普遍存在的一項“潛規則”,最低消費這種霸王條款雖然社會輿論將其鏟除的呼聲不斷,但依然在我國的餐飲行業中存在至今。
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的話題,在今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先是最高法明確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然后,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規定,餐館禁設最低消費;現在,《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又規定,設置最低消費可罰款3萬元。
然而“最低消費”在法規層面被否定,卻無礙于其在現實中頑固生存。餐飲市場內,那些充斥著歧視、偏見和強制的行業條款,已然讓經營者形成根深蒂固的路徑依賴,他們習慣于藉此模式攫取利益,同時拒絕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讓步”。很多飯店甚至在重壓之下練就了一身“變臉絕招”, 一些餐廳雖然不設最低消費,卻要收取額外的服務費、高價茶位費、洗杯費;還有一些餐廳則通過提高菜價等方式彌補所謂的損失。
“最低消費禁令”所遭遇的尷尬,實則折射了消費者維權法規的普遍困境。諸多消費領域的立法,往往采取列舉式,甚至是單一列舉式的行文方式。其導致的后果是,法條雖有針對最低消費、包間費、開瓶費等等的限制,卻少有關于消費者權利和商家侵權認定的一般性、概括性闡述。當我們缺乏一套周全的法律體系,來對商家各種經營行為作出對應評判,卻只是試圖將之套用到最低消費、包間費等具體禁令之中,注定收效甚微。
要“拆穿”最低消費的“變臉絕活”,不是僅僅制定了法規制度就可以的。一方面,消費領域立法首先要對供求雙方權責、市場倫理底線加以說明,繼而在此基礎上,形成普遍適用的侵權界定和制裁標準—終究。只有將“告知義務、交易自由、契約精神、自主選擇”等確立為消費立法的主線,才能徹底規避“各種禁令”被各個擊破的可能。另一方面,要管住畸形的消費亂象,關鍵要管住畸形的消費需求。相比通過行政手段禁止餐飲最低消費,更迫切的還是要管住那些不差錢的畸形消費需求。在充分競爭的行業,只要消費需求不再畸形,私定不尊重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就無異于自掘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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