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誰家有個紅白事,在自家院里搭伙起灶待客,是極為普遍的現象。但以后,這樣的流水席將得到規范管理。日前,周口市率先在全省出臺《關于周口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簡稱“通知”),對農村集體用餐作出相關規定。要求農村聚餐達40人以上者,需要報告備案;200人以上者,需要由食品安全專業人員現場指導。(10月29日《大河報》)
農村“流水席”成監管盲區,這是事實。但并非農村的“流水席”一直存在很大的飲食安全隱患,最起碼“病從口入”的常識農村人還是知道的,換言之農村人對基本的衛生常識并不缺乏,對之不能低估。
對農村“流水席”加強監管,這是好事,但方法恐怕過于粗糙,法理依據恐怕也不穩妥。該監管的方法大抵有報備、指導、處罰三種措施。且不說程序如何繁瑣不便,單是具體實施恐怕也很有問題。
“通知”要求:聚餐達40人以上的,向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申報,填寫登記表;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以下的,村信息員向鄉鎮(街道辦)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機構備案,由鄉鎮或街道辦派專人現場指導,就餐人數500人以上的,由所在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派監督員現場指導。
農村是個廣闊的天地,這樣的監管措施,參與技術指導監督的安全員技術是否過關人手是否足夠?監管起來是否會“粗放經營”乃至流于形式?到最后是否打著監管的大旗行“罰沒經濟”之實?這是最令人擔憂的。其實,要監管食品衛生應主要監管食品的源頭和中游流通環節的污染,餐桌上的監管成份并不大。
以往許多案例表明,一些為生監督執法只要交了衛生費增容費等費用就可以免于監管和處罰。還有的以罰代法現象,而衛生狀況仍然不容樂觀。而且許多行政處罰是一種拿“紅頭文件”當“令箭”的違法行政性質的亂作為。
從法律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看,在與村民權利和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民法通則》、《村民組織法》、《食品安全法》中根本沒有提及任何的關于為防范食品安全要對聚餐人數“備案”的規定,因此,周口市的“紅頭文件”涉嫌違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研究部署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如果沒有充分的法理依據,這種強行推進的“衛生監管創新”就值得存疑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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