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這份“征求意見稿”,社會組織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這一“解釋”顯然是為了迎接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而準備的。此次環保法修訂,歷經四次審議后方于今年4月獲得通過。其中,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是修訂期間爭議最大的焦點議題之一。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遭到輿論強烈質疑,甚至被一些專家斥為“嚴重的倒退”。在隨后的修訂中,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主體在范圍上得以擴大,最終被定格在“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不難看出,從環保法修訂到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見稿”,在制度演進上是一脈相承的。司法解釋只是對現行法的“解釋”,而非另立新法。因此,“征求意見稿”不會是“成立五年以上社會環保公益組織或納入訴訟主體”。環保法已明文規定的內容,既不是“或”,也不是“擬”,而是明年1月1日施行的事實。
“征求意見稿”的看點其實在于,“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法院在應當依法受理時,卻拒不處理,社會組織或廣大公眾有何救濟方式?有無責任機制能夠確保法院依法而為?這樣的反面例證在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尤其是在環境污染事件引發的環保公益訴訟中,因責任人或多或少跟地方政府有關聯,或根本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業或大項目,當地某些黨政領導出于政績考量,干擾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就可能成為一個選項。回顧過往一些著名的環境污染事件,別說是環境公益訴訟不曾得見,就連完全合乎當時法律的“個人訴訟(私益訴訟)”也極為罕見。環保法的修訂,正是要改變這一怪現狀。
當然,最高法院無權出臺“解釋”去規范地方黨政的權力,但司法解釋理當在法律之下,規范司法機關的權力行使。即便不能排除地方對司法的干擾,也應為各級法院抵御外來不當干擾提供制度化保障。如果說要為“征求意見稿”提意見的話,那就是,在“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保障機制上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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