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于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多項亟待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9月28日《京華時報》)
據刑法方面的專家介紹,該罪名乃是為了彌補目前刑法中“受賄罪”的法律漏洞,針對“禮尚往來”演變成“腐敗往來”而設的,對于肅清吏治,懲治腐敗具有一定的效果。
我們承認,在當前的刑法中,“受賄”一罪因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在現實中留下了不大不小的漏洞,某些人利用這一漏洞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以謀取長線利益;而某些腐敗官員則利用這一漏洞,打著“禮尚往來”的旗號變相收受賄賂。與明目張膽的“受賄”一樣,這種行為最終損害的,也是國家、集體的利益;最終受傷的,也是公權力應有的公平公正。
為此,彌補這一漏洞,堵上腐敗者以“禮尚往來”的形式謀取私利之門,就頗為重要。而“收受禮金罪”正是針對這一社會需求而設。
然而,我們也要預料到,“收受禮金罪”在現實中的操作之難、執行之艱,可以說,“收受禮金罪”的關鍵與重點在于執行。
“收受禮金罪”的操作難與執行艱主要在于“收受禮金”這一行為在現實環境中一則難以定量,二則不易定性,三則公平執行尤其難。
定量之難首先在于“收受禮金罪”之所謂“禮金”是否僅僅指金錢或有價證券,如何是,那么就存在著一個“以物為禮”的漏洞,那么收受貴重禮物如何體現在這一罪名中,就很值得研究。而如果“禮金”不僅僅指金錢和有價證券,還包括各種禮物,那么在現實社會中,往來之物千差萬別,價值幾何往往難以量化,況且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興趣愛好,相同價格的物品在不同的人的眼中有不同的價值,那么,如何定量就成了一個難題。
定性之難則在于在中國社會中,雖然容易變質與走形,但是“禮尚往來”仍然是人際交往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官員既然不是生活在一個真空的環境中,那么對于這一點,即使是官員也未能免俗,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就存在著如何甄別正常的“禮尚往來”與變質的“腐敗往來”的難題。再者,如果牽涉到官員的家人,家人與他人之間的“禮尚往來”又該如何定性?如果有人通過與官員家人或者親朋“禮尚往來”而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這一行為又將如何規范?等等問題,不一而足。
公平執行之難乃是由于涉及地方風俗與習慣,涉及具體的人際關系,當“收受禮金罪”落實到現實社會中時,必然會遭遇情、禮、法三者沖突的難題。結合我們社會當前的權力生態來看,這一難題極易導致“收受禮金罪”在不同地域中,面對不同人時,其執行必將千差萬別,造成執行中嚴重的不公平,而這一不公平將進一步加重腐敗分子投機心理,模糊正義與邪惡的邊界,惡化權力的生態,正如英國法學家邊沁所說,法律的真正力量并不在于嚴厲,而在于公平地執行。
不難看出,“收受禮金罪”的設立主要針對的是官員群體中的“微腐敗”分子,主要加以規范的,也是“微腐敗”行為。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這一罪名的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反腐中的“拍蠅”,是通過“拍蠅”糾正基本權力生態,厘清權力內部以及權力與社會之間千絲萬縷的人情羈絆與利益糾葛。也正因為此,它所面臨的情況就更為繁雜、瑣屑,也就更難確立黑與白明確而清晰的界限,執行也就更難。
所以,筆者認為,設立這一罪名并不夠,要使其真正發揮效用,尤其需要立法及司法部門明確操作規范,制定執行細則,解決定量、定性以及公平執行的問題。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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