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曉英
眼下反腐斗爭進入攻堅階段。這當中中央巡視制度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對腐敗挑戰本身也是推進制度創新的過程,相對于具體案件,這方面需要更多關注與思考。
巡視中挖出一些腐敗窩案引人關注。當事人官官相護,共同犯罪,把某些地方或部門弄得烏煙瘴氣。將他們繩之以法固然令人稱慶,但也不免引起質疑:長時間的違紀違法行為為何不能及時查處?可見相關地方和部門的紀檢監察及當地司法機關有尸位素餐之嫌。上述機關在本地區往往受到盤根錯節的關系網牽制,其監督和執法力度大打折扣。改善這一現象尚需時日。
監察是中國古老的政治傳統,監察權本出自中央,借中央權威而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督體系。最具代表性的形式是監察御史巡按地方,查緝案件。這是今天中央巡視制度的歷史原型。權出中央是監察制度的固有特點,唯如此監察權才可因權威而獲得獨立地位,最大限度減少外力干擾。這也是中紀委巡視工作成績斐然的主因。進一步完善巡視制度,可向中央司法機關擴展。
比較起來,中央紀檢監察部門因為職能的限制與古代巡按御史有較大差異。從前的御史本身就是司法官員,權力更大。他們查處案件的程序包括訪聞、舉劾、審判或參與審判。今天中紀委和監察部權力只限于訪聞,即接受舉報和進行調查。其后只能就違反黨紀政紀行為做出處理,違法犯罪問題要移交司法機關。由于地方司法機關公信力不足,遇到涉案官員位階較高或案情重大的情況,通常指定異地司法機關公訴審判或由最高司法機關直接受理。如蔣潔敏、李東生等人的案件,便是由最高檢察院偵查起訴,最高法院審判。
考慮到反腐形勢的嚴峻性和任務的長期性,司法環節也應有與巡視制度相匹配的常態化制度舉措。因此,不妨將從前巡按御史的角色分拆賦予中紀委、監察部、最高檢和最高法。具體來說,最高法院分區派出巡回法庭,直接審理當地官員違法犯罪案件。同時也受理重大上訪案,以緩解上訪者進京告狀和地方政府截訪的難題。相應地最高檢察院則派出巡回檢察官,更積極主動對腐敗案件進行調查起訴,以分擔中央巡視組繁重的工作壓力。
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法院三類機關的巡回辦案,會構成更有權威性、法制化、專業化的監察體系。巡回檢察官和巡回法庭的司法活動,也有利于形成適用法律的統一標準和典型案例,使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同類案件時有所依循。至于采取定期派出還是常駐地方則可以討論。當今交通便利和信息技術發達給巡回辦案提供更好條件,加之全國上下對吏治清明的高度共識,巡視制度功效應遠在古代御史巡按制度之上。▲(作者是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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