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全面檢討法律保護幼兒的現狀,將嚴格責任作為主線貫徹法律運行的始終。如果法律連最柔弱的群體都保護不了,我們所苦苦構造的法治又有什么意義?
西安、吉林、宜昌相繼曝出的“藥兒園”事件,如人所料引起了執法部門的刺激性反應。各地聞風而動開展幼兒園用藥專項檢查,宜昌更是展開拉網式排查,教育、食藥、衛計、公安等部門紛紛走上前臺,執法場面熱火朝天,其實也反襯出平日里監管的懈怠與失職。
人們關心的是:給幼兒喂食此類處方藥是不是普遍現象?隱藏在暗處給幼兒偷偷服藥的幼兒園還有多少?宜昌經過核實確認違規給孩子服用病毒靈的幼兒園只有一所,家長反映的另外兩所尚未確認。有幼教界人士則爆料,“給幼兒服藥是普遍現象”。目前看來,應急檢查能否給出一個符合客觀事實的答案,可能還是未知數。
那么,如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這樣的執法檢查是治本之策嗎?與其他領域的公共治理一樣,重塑法律對幼兒的嚴格保護責任標準,從立法、執法及責任追究等環節全面鑄造兒童的安全健康屏障,并確保法律的嚴格規范能夠得到嚴密執行,才有望徹底走出“藥兒園”的陰霾。
基于幼兒的特殊地位,立法保護應當采取更為嚴格的標準。目前,幾所涉事幼兒園負責人均被警方以“非法行醫罪”刑拘,這或許是所能找到的最適宜罪名,卻并不是一個適當的罪名,無法承載起對幼兒的保護功能。適用這一罪名的尷尬之處在于,它并未把握幼兒園喂藥行為的本質:涉嫌犯罪的主體是對幼兒有監護職責的幼兒園老師,行為地是在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幼兒園內,特殊場所、特殊身份的犯罪行為,在遭遇刑事立法空白之后,選取一般罪名予以治罪只能是權宜之計。我國保護兒童的法律看似很多,但多是原則性和倡導性規范,并未確立起嚴格的保護責任,也并未充分考慮到校園內的種種因素,在防范“身邊人的傷害”上預見力不夠,在刑事治罪上難免捉襟見肘,透露出無奈與尷尬。
同時,執法監管上的松散更是難辭其咎。處方藥在教育、食藥監、衛生等多部門監管下一路綠燈暢行無阻進入幼兒園,每個環節都隱含著職責的缺失。但事后,教育部門稱不管用藥,衛生局稱只監管日常防疫而非違規使用處方藥,藥監部門則表示保健室不是醫療機構很難介入。出了事還如此推脫職責,可想而知平時執法監管會是什么樣。這難道真是多部門監管下的盲區嗎?就幼兒園的安全而言,無論在行政執法權力體系中劃分如何細致,孩子在幼兒園受到傷害,能說教育主管部門沒有責任嗎?說到底不過是執法部門“有利則爭、無利則推”的執法慣性使然。
因此,有必要全面檢討法律保護幼兒的現狀,將嚴格責任作為主線貫徹法律運行的始終。如果法律連最柔弱的群體都保護不了,我們所苦苦構造的法治又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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