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林州市民警郭增喜摔嬰僅被關禁閉15天的消息,林州當地決定展開調查,涉事民警郭增喜已被當地警方依法刑拘。
民警摔嬰案被雪藏了一月,當地才迫于輿論壓力“依法處理”。人們不禁要問,倘若此事不被曝光,所謂的“依法處理”,會不會遙遙無期?
我們得感謝林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翟建周,如果他不在人大常務會議上痛批民警酒后搶人孩子、當街摔在地上,這個消息也不會傳出來,也不會有后來的當地人大一名副主任向記者的爆料,以及當地人大重要領導給幾家京城媒體記者發短信披露此事的種種后續。
對身邊不公不義的現象不沉默,勇敢揭開地方吏治之丑,林州這幾位人大領導的勇氣和良知無疑值得敬佩。不過也要看到,作為地方人大的領導,為何沒能通過法律賦予人大的種種權力,對“民警摔嬰案”依法進行監督,而只能充當爆料人的角色,向媒體求助?
要知道,按照法律,地方人大是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享有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法律也賦予人大機關諸如約見官員、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一系列權力。具體到“民警摔嬰案”,公安局長由人大任免,民警犯下重大罪行,公安機關卻一味袒護,以家法代替國法處置,這時候,地方人大完全可以依照程序,請林州公安局長到人大接受質詢,要求糾正并追責。如果林州公安局長不予理會,人大可以投票罷免他,可以組成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親自介入調查。
可見,對于公權部門違法濫權,如果地方人大能把手中權力用足、用好,其所采取的每一個法律手段,威懾力和影響力要遠遠超過媒體曝光。然而,手握重權的林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何會顯得無奈呢?
這暴露出當下一些地方民主監督的不足。由于種種原因,地方人大對于政府部門的監督,多體現在一些程序性監督上,而個案性的、實質性的監督,則不多見。在少數官員思維里,人大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等依法履職,被認為是“作對”、“找茬”;一些人大官員,本著“和為貴”,也不愿意輕易得罪人,采取一些“針鋒相對”的剛性監督手段;加之現有的法律對于質詢等剛性監督手段的規定還不夠細化,這些,都影響到人大監督權力的施展。
這些年來,一些地方公權部門及其人員違法濫權,三公消費開支居高不下,以及暴力強拆等問題,屢屢引起社會關注,但這些問題,很少是地方人大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即便這些問題被媒體曝光后,也很少看到地方人大能進一步跟進,問責政府部門,捍衛公眾權益,這無疑是一個缺憾。
“民警摔嬰案”中,媒體曝光,當地“依法處理”,這是當前許多公共事件一貫的處理模式。媒體的力量逐漸生長,對一些公權部門不作為或亂作為,起到了一定制衡作用。這是人們所樂見的,但同時,公眾更希望,地方人大作為民主監督的中堅,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也能現身,積極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當好公眾利益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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