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公共場合發生的嚴重罪案,居然久拖不立,且欲以內部處分來蒙混過關,這背后的瀆職留給公眾心理的強大沖擊,并不亞于摔童。
“林州摔童案”近日引發輿論持續熱議。8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已被林州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刑拘。18日,安陽市委、市政府又責成當地紀委和政法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進駐林州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調查組人士表示,他們將對“摔嬰”警察背后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從現有的信息來看,對郭增喜立案調查并刑拘可謂回歸法治的起點。但這種為輿論所倒逼的依法查處又令人心懷憂慮:如果沒有當地官員的震怒,如果沒有媒體的監督,如果沒有眾多網民的圍觀,這樣一起駭人聽聞的“摔童案”會否就在象征性地“罰酒三杯”之后不了了之?
倒逼而來的依法查處不是法治的常態。輿論能夠倒逼成功,包含了眾多偶然因素。這種“偶然的正義”顯然無法滿足民眾對司法的期盼。“林州摔童案”也由此引申出另一種焦慮:該如何避免發生在司法領域的枉法與瀆職?
瀆職是顯而易見的。盡管當地警方對記者的追訪極盡躲避之能事,但有關此案的那份“內部通報”已然證明了警方的知情。不管嫌疑人郭增喜當時是在何種情形之下,有了摔童的行為,他都脫不了刑事追究的干系。對在公共場合發生的嚴重罪案,居然久拖不立,且欲以內部處分來蒙混過關,這背后的瀆職留給公眾心理的強大沖擊,并不亞于摔童。
從性質上說,摔童可歸入個人惡行,瀆職卻儼然是一種司法生態。要回應社會關切,除了對“林州摔童案”要回歸法治、依法查處之外,對于當地司法機關所表現出來的極不正常的包庇與瀆職行為,也應納入法治軌道。安陽組建調查組,是一個好的跡象。但更關鍵的還在于,安陽市檢察院甚至更高層級的檢察機關理當介入,并展開獨立調查。本來檢察機關被設計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監督公安。對于公安有案不立的,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檢察機關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等權限。若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還應“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但正是這些密織的法網,在“林州摔童案”中仿若成了“牛欄關貓”,徒具文本價值。要改變這一現狀,有必要提升介入調查的檢察機關級別,以排除在林州當地可能產生的種種不當干擾。如果有瀆職罪案發生卻遲遲不立案,甚至長時間視而不見、有意忽略,這又將構成新的瀆職。看來,法治的實現還離不開輿論的倒逼,盡管這并不正常,但“偶然的正義”也好過“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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