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公共安全事件頻發,輿論的反思也很多。維護公共安全,政府應是第一責任人,要從制度上落實所承擔的職責。
首先,政府應加強社會救助力度,消解社會不滿情緒,成為社會矛盾減壓閥。以首都機場爆炸案為例,對于冀中星而言,他被打致殘的主責單位在廣東,而非山東地方政府。但當冀中星回到山東后,其直接依靠卻是本地政府,本地政府不承擔賠付責任,但可以對冀中星的生存給予指導和幫助,或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遺憾的是,多年來,沒人為冀中星提供充足的社會救濟,這可能是引發極端行為的內在原因。對于一些受害人,政府應加大救助力度,比如精神疏導、經濟補助,幫助受害人治療身心遭受的痛苦,以積極的救助行為,消減受害者及其親人的心靈傷痛,增強其對政府和司法的信任與支持,避免其走上極端。
其次,應加快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增強社會監管力度。近年來,刑罰執行部門多次呼吁,對于社會服刑人員、假釋、保外就醫罪犯,以電子手銬控制、監督其行蹤,加強對上述人員的監管。由于意見不一,該建議沒有得到試行。從最近發生的惡性案件來看,尤其對于因危害社會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施以高科技監控手段是必要的,有利于政府監管部門對犯罪分子全天候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犯罪分子始終處于監管者視野中,也可促使他們時刻警醒自己,提高社會安全保障程度。對于即將回歸社會的解教人員,應當加大教育、幫扶力度,讓他們練就自食其力的勞動技能,促成其就業參與社會的平和心態;因身體或者精神疾病家庭難以勝任監護的,政府應當履行社會責任職能,安排其在相關醫院就醫和實施監護。
最后,應加大刑罰執行力度,嚴控再次犯罪。在取消勞教制度后,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對于違法犯罪人員,依法處以拘役、短期刑罰等,不因制度變革造成執法上的空當。對于因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健康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應當嚴格控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防止其戴刑犯罪,或回歸社會后因失去監管而再次犯罪。
社會要發展,關鍵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發揮,只要政府切實履行維護社會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充分落實各項法律制度的要求,積累的社會積怨就會逐步得到消解,法治信仰會不斷得到增強。(吳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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